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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分散所得 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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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6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若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逃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借用子女乙君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戶,從事股票買賣,經查核發現乙君無經濟能力購買上市股票,投資資金是來自於甲君,出售股票款也回流至甲君,經查獲將乙君名下股利所得新台幣 100多萬元轉正歸課甲君,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甲君不服,主張借用子女名義所獲配股利所得已由子女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應無短漏報,並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他人名義存款、投資分散所得,規避較高稅負,以免被查獲不僅補稅還會被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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