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1月24日訊】明斯特的稅務法庭在一個案例中判決,旨在提高僱員的能力與素質的進修課程(persoenlichkeitsbezogene Fortbildung)的費用可以當作求職費/保職費(Werbungskosten)申報減稅。但是前提是,課程內容要和僱員現在的或者將來的工作有直接關係。如果課程和僱員的工作沒有具體的直接關係,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個人素質提高,那麼就不可以申報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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