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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遏性侵再犯 擬部分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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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呂宜凱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內政部28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刑法91條之1民國95年7月1日實施後,性侵犯罪加害人如經評估具高再犯危險,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讓加害人進入適當處所接受「刑後強制治療」,直到評估危險顯著降低,才停止治療,已達到實際與社會隔離的效果。

內政部表示,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因無法適用「刑後強制治療」,為加強社區監督力量,若服刑期滿經評估仍有高再犯危險時,這次修法增列,可由法官就具體犯罪情形,衡酌公益及更生人基本權利平衡性後,做成適當裁定,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但若犯罪時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為保障其健全發展及矯治性格的機會,則不適用公告的規定。
至於「由誰決定」公布,未來仍必須廣泛交換意見,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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