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之路﹕EB-5還是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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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通過EB-5投資移民綠卡移民美國越來越熱。尤其是今年,隨著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紛紛提高投資移民門檻,特別是加拿大一下子將投資移民額度縮減到700名,美國投資移民開始備受關注。目前美國投資移民只要50萬美元(通過區域中心項目)是發達國家中最低的,雖然拿到的美國綠卡有條件限制,需要在兩年後申請條件移除,但是最後拿到正式綠卡的人不在少數,而且根據移民局公佈的數據,最後綠卡成功的概率也較高(大於86%)。因此今年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數激增,今年前兩個季度美國移民局的EB-5簽證發放數量已經接近去年全年的數字。

  對於外國的企業家來說除了EB-5投資移民綠卡之外,EB-1C跨國公司經理綠卡也一直是一種可行的方案。尤其是移民局最近公佈的新政策允許對申請EB-1C綠卡的I-140表格進行加急處理,大大縮短了綠卡申請的時間。本文想對這兩種綠卡途徑進行一個簡單的介紹和對比,希望能使移民申請人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作出最佳的移民安排。

  A. 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條件

  EB-5投資移民可以分為自行投資移民和通過區域中心項目進行投資移民兩種。自行投資移民需要自己設計項目進行投資,通常需要100萬美元的投資(除非能夠投資於高失業率或鄉村地區),另外投資人還必須直接創造10個全職的工作崗位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的人,並且必須一直維持到綠卡轉正。因為所需資金和風險都很大,所以這種方式目前並不流行。

  另外一種目前最流行也是最簡單的方式是通過區域中心的項目進行投資移民。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不需要甚麼特別的條件,沒有學歷和工作經驗的要求。只要外國投資人擁有具有合法來源的50萬美元投資資金就可以。另外美國證券法要求,投資人家庭需要擁有100萬美元的淨資產,或投資人個人年薪達到20萬美元以上或投資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年薪達到30萬美元以上。投資人無需參加項目的日常管理,也可以在美國任何地方居住。簡而言之,只要有錢,而且可以說明合法來源的,任何人(不能有犯罪記錄)都可以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

  B. EB-1C跨國公司經理綠卡的條件

  為了申請EB-1C跨國經理綠卡,外國的企業家(必須在自己的企業擔任經理或主管的職務一年以上),需要在美國設立自己企業的分公司,然後自己本人申請L-1A非移民工作簽證赴美在該新設的美國分公司以經理或主管的名義工作。等到新設的美國分公司成立一年之後,就可以以美國分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申請EB-1C綠卡。

  如果外國企業家已經在美國設立了分公司,該公司已經成立一年以上,並且外國企業家已經持有L-1A簽證在該美國公司以經理或主管的身份工作,那麼他可以立即提交通過美國公司提交EB-1C的綠卡申請,但是在提交申請的時候,申請人必須滿足在持有L-1A簽證之前的三年中在自己本國母公司以經理或主管身份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

  1. 通過區域中心項目的EB-5投資移民綠卡要求最簡單,只要移民申請人有足夠資金並能證明合法來源即可。而EB-1C綠卡對於身在本國的外國企業家來說需要經過設立美國公司,申請L-1A簽證,最後再申請EB-1C綠卡的繁瑣過程。但是通過EB-1C拿綠卡的方式還是會比不通過區域中心的自行投資移民要簡單,同樣是新設立美國公司,但是通過EB-1C綠卡途徑沒有創造10個直接工作崗位的要求。

  2. EB-5投資移民綠卡需要時間短,只要9-12個月即可,如果在未來的幾個月內,EB-5移民申請的I-526表格也可以加急處理的話,投資者可能只需要半年時間就可以拿到綠卡。而通過EB-1C途徑拿綠卡即便在申請L-1A工作簽證和EB-1C移民簽證兩個階段都可以走加急處理的程序,由於EB-1C綠卡需要代為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必須成立一年以上,所以走完整個過程至少需要1年以上的時間,除非外國企業家早就持有L-1A工作簽證,而美國分公司也早就成立滿一年。

  3. EB-5投資移民對申請人的學歷或工作經驗等都沒有要求。而EB-1C綠卡需要申請人在本國和美國企業都擔任過經理或主管職務,並且在過去三年中在本國企業以經理或主管身份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 EB-5投資移民,如果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需要一次性打入50萬美元。如果不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獨立投資移民項目(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investor-choice.html),基本上需要一次性打入100萬美元現金或者物質。而EB-1C綠卡途徑在設立美國分公司時對投資的資金沒有要求,外國企業家可以根據本國公司的實力和美國分公司經營性質和實際需要安排啟動資金。有的公司首期投入的啟動資金不高,分公司照開。

  5. EB-5投資移民,如果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只需要一次性打入50萬美元到項目監管賬戶,等I-526移民申請批准後轉入項目運營賬戶和其他一些小數目額費用外,EB-5投資人不再增加投資數額,也就是說,區域中心項目EB-5投資人投資花費有封頂。不過,不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獨立投資移民項目,投資人實際拿出的資金不會有封頂。跨國公司在美國開分公司投資也會根據實際運轉費用而不會有封頂的。

  6. EB-5投資移民對投資資金來源審查嚴格,投資資金必須從投資移民申請人的個人賬戶劃入投資的項目公司賬戶。而EB-1C綠卡途徑對設立美國分公司所需的公司初始啟動資金沒有嚴格的資金來源審核,只要是從本國公司的賬戶劃入美國分公司的賬戶即可。

  7. EB-5投資移民有創造10個全職工作崗位的要求。通過區域中心項目的EB-5投資相對簡單,10個工作崗位可以包括直接產生的和間接產生的,實際上就業問題由項目管理方進行統一管理和安排,投資人不必親力親為。如果是自行投資移民,那麼投資人的投資必須創造10個直接的全職工作崗位,投資人必須親自招募、管理和記錄就業情況,手續十分複雜。而EB-1C綠卡途徑對設立的美國分公司沒有創造工作機會的硬性要求,相對簡單很多。

  8. EB-5投資移民拿到的是臨時綠卡,需要在兩年後申請條件移除。而通過EB-1C拿到的是永久綠卡。但是EB-5綠卡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拿到,通過率高。而EB-1C綠卡是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綠卡,要求嚴格,通過率低。

  綜上所述,EB-5投資移民綠卡或者EB-1C跨國公司經理綠卡各有利弊。外國移民申請人尤其是外國企業家,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條件進行綜合考慮,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綠卡申請決定。我會在下文中從不同的角度給外國企業家提供更具體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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