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換肝名醫陳堯俐等人因仲介9名病患到中國接受器官移植,從中獲取1466萬仲介費,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多名立委為此舉行公聽會,與會專家學者指出,從陳堯俐的案件可以看到多項問題,包含刑度過輕、器官來源難以追溯、醫師懲戒程序過長、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效率及公正性等問題,應該立專法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罪行。
立委劉建國、林月琴、陳昭姿等舉行「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立委許智傑、王正旭等人也有參與。


林月琴表示,防制活摘器官不只是醫療管理問題,更是違反普世人權與法律責任議題。政府應建立器官來源查核與跨部會通報機制,補強現行法規漏洞,明確區分刑事追訴、行政裁罰與醫療責任,並強化境外移植管理,確保病患安全與人權保障。

許智傑也透過臉書表示,活摘器官議題,不只是醫療問題,更是嚴重的人權問題;當前國際社會已經具有高度共識,並積極推動相關規範與行動,他重視的「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就是期盼透過制度建立,讓台灣在醫療倫理與人權保障上,站在更堅定的位置。

王正旭說,台灣應該更積極地打擊及防治活摘器官,除了讓民眾知道外,也希望必須要讓民眾了解,若想要藉由器官移植改善健康的話必須要透過優秀的專家學者,尤其是經過醫院的醫師團隊評估,並在台灣完成。

陳昭姿表示,器官移植本來是救命的醫療,但當器官來源不明、甚至可能來自被強迫摘取的良心犯,醫療專業就被推到了倫理的紅線上。健保給付與醫事管理制度,都不應該成為非法境外移植的破口。台灣有責任站在國際人權的正確一方。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副理事長黃士維表示,本案凸顯現行制度有至少四項缺口,一、刑度過輕、易獲緩刑,嚇阻力不足;二、醫療機構對境外移植僅有通報義務、而無查核責任,器官來源難以溯源;三、醫師懲戒程序冗長,無法即時阻止違規;四、衛福部審查欠缺針對高風險境外移植之可操作標準。
TAICOT顧問律師陳怡伸表示,從陳堯俐的案例來看,行政體系認為必須撤照,但司法卻縱放。更值得警惕的是二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器官是被活摘的,這反映了現行法規無法涵攝中共藉由國家機器在境外有系統地遂行及刻意湮滅器官來源證據的反人類暴行,等同暴露台灣法律對於跨國暴行是束手無策的,因此他認為必須另立專法。
彰基醫療體系發言人張尚文指出,在解聘陳堯俐後,對方卻能到其它醫院重操舊業,台灣應建立跨院所醫事人員維繫通報平台。之前陳堯俐仲介患者到中國,患者回來後隨即死亡,當時就因此舉辦醫師懲戒委員會,但卻沒有懲處。若當時委員會有所作為,本案不會至今才被揭發。所以,是否應重新檢討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效率及公正性。
張尚文補充,現在患者從境外移植回來後會通報,但醫院無從判斷文件真實性,所以是否能跟移民署合作,亦即患者是否從器官來源不明的地方返台進行連結、勾稽,因為患者剛移植後需要趕快回台接受照顧。另外也要從自費市場斷絕,患者會花上千萬換肝臟,每個月1到2萬的藥費對他會有影響嗎?
台大醫學院生醫倫理研究所教授蔡甫昌表示,未來應該要讓社會了解事情的嚴重性及此事在國際上對人權的傷害。事實上買方也有很大的責任,因為若沒有買方的話,買賣是不會成立的,這必須要在法律上解決。
對華援助協會ChinaAid創辦人傅希秋認為,台灣可以在三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一、針對非法器官移植仲介協助轉介或隱匿資訊者建立明確的法律責任;二、與美國、歐盟及理念相近國家建立器官移植資訊交流與執法合作機制,共同追蹤可疑移植網絡與資金流向;三、對涉及活摘器官、迫害良心犯及嚴重侵犯人權的中共官員、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士,考慮採取拒絕入境、資產凍結及其它相應措施,與全球民主國家形成聯合制裁網絡。
DAFOH醫師反活摘器官組織歐洲區副主任Andreas weber認為,若要有效打擊中共的活摘器官,立法上要建立機制,包含針對活摘器官;檢視病患、醫生、醫院、大學是否有共犯可能性;讓台灣跟中國在器官移植領域的合作關係透明化;調查中共是否透過活摘器官取得器官,建議應該整合在法律,並且點名受害族群是法輪功學員,如此才能突顯人權意涵。
Andreas weber建議,台灣應該與他國組成跨國議會聯盟對抗中共領導的活摘器官,活摘器官已經成長到90億美元的規模。他也建議要採取宣傳和防範措施,讓民眾知道若選擇囚犯作為器官捐贈者等同間接涉入謀殺,成為共犯。
Andreas weber指出,立即暫停跟中共在器官移植上相關的交流,直到中共確實證明已經停止對良心犯實施活摘器官,且要透過獨立事先不通知的實地查證才行;定期召開年度國會聽證會進行審議。
Andreas weber繼續表示,應設置寬免申報機制,讓醫師和醫事人員在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保障下可以主動申報曾經在中國或其它有活摘器官情況的國家接受移植的病人;在法案中增列禁止透過器官灌注裝置,從中國輸入人體器官或組織,並禁止從中國輸入的器官在台灣被用於移植。
台灣法務部指出,現行最大問題是境外取證問題,若要請中共提供資料的話有其困難度,是否應該強化資料取得的義務,如:是否透過法律要求病患提供一切資訊等。
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吳欣岱表示,從陳堯俐的案件可以看到有多名患者在移植5年後死亡,甚至有回台不到一週後就死亡,所以這不是透過付錢得到更好生命的醫療行為,而是透過患者對死亡的恐懼剝削金錢,甚至讓患者在死前遭受痛苦的可怕過程。所以應該定義買器官的醫療病人,不只是共犯也是受害者。

最後,劉建國總結,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應研議制定《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並就提高相關刑責、強化犯罪所得沒收、建立域外管轄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進行研議;請衛福部檢討現行境外器官移植通報制度,研議建立高風險國家、地區境外器官移植個案的查核、追蹤及器官來源審查機制;請衛福部檢討現行醫師懲戒及停業處分機制,研議建立重大違規案件之即時處置及風險管控機制。
責任編輯:呂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