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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廠前廠長涉收賄 遭移送懲戒法院

圖為監察院。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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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7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核二廠前廠長曾文煌涉嫌收賄220萬,一審判刑7年。監委葉宜津、蔡崇義20日表示,其行為已觸犯收受賄賂、圖利廠商及不當招待等違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曾文煌於113年1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任職台電公司核二廠廠長期間,對核二廠之採購案件具有核定招標方式、決行底價、驗收結果及採購價金等權限,卻收受廠商賄款,其違失情形有四。

彈劾案文提到曾文煌的違失情形包含,於「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採購案中,向廠商索取200萬元賄賂,後減至160萬元,以使驗收順利通過;以「減容中心焚化爐SCADA主機一台」採購案係前述採購之延伸為由,核定採限制性招標,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減容中心焚化爐SCADA主機一台」採購案,並藉此索賄20萬元。

彈劾案文也提到,在「自動化濕式噴砂除污設備」採購案公告前,私下向廠商透露爭取到700萬元預算,並採用廠商提供之規格作為招標規範,達成「量身打造」之效果,收受40萬元賄款;與採購案得標廠商負責人往來頻繁,多次於私人餐廳餐敘,討論賄賂金額及案件執行等情。

最後,彈劾案文指出,曾文煌的行為已觸犯收受賄賂、圖利廠商及不當招待等違失,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責任編輯: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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