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換影音檔案官司 美最高法院拒審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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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換影音檔案官司 美最高法院拒審
2004-10-14 04:4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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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訊】〔自由時報編譯陳成良╱美聯社華盛頓12日電〕近年來娛樂業想盡辦法壓制透過「點對點」(peer-to-peer;簡稱P2P )網路交換影音檔案的歪風,卻在法院頻頻遭到挫敗。美國最高法院12日也拒絕審理一項有關網路供應商是否有義務指認非法交換影音檔案的訂戶身分之爭議。

影音業者希望援引一項1998年的法律來取得網路用戶的資料,藉以將非法交換檔案的網路用戶繩之以法。唱片業已尋求法院介入此事,宣稱每個月有超過二十六億個音樂檔案遭非法下載,有必要援引這項法律來揪出犯法者。

1998年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規定,一旦接到任何聯邦法庭的傳票,網路供應商必須交出涉嫌經營私人網站的使用者資料。不過這項法律制定時,網路檔案交換行為尚不普遍。在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 )與Verizon網路服務公司對簿公堂後,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庭裁定,影音業者不能援引這項法律來取得那些交換版權檔案的人的資料。美國最高法院12日拒絕檢討這項上訴法庭的裁定,對影音業者而言,不啻是另一項打擊。

Verizon公司的委託律師索恩表示,自從十個月前上訴法庭作出上訴判決後,有三千多名涉嫌侵權交換檔案的網友遭到控告,這些被告身分都是「無名氏」,影音業者希望尋求法庭許可進一步取得他們的詳細資料。

Verizon公司12日發表聲明說,最高法院的決定,支持個人隱私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權,以及美國每個網路用戶的安全,「對於網路及其持續成長而言,最高法院的行動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庭表示,要擴大「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的規範範圍,使之涵蓋檔案分享的網路,應由國會而非法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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