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搜查新規定引發法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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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易林、林心潔編譯報導)受倫敦恐怖爆炸事件的影響,在上星期四彭博市長宣佈紐約警察將在地鐵隨機搜查乘客的行李箱包,上星期五起紐約市警察開始在地鐵執行這一新反恐條例。但接著引發了一系列關於規定的合法性、交通安全和濫用職權可能性的廣泛爭論。

據紐約時報報導,上星期六,紐約國民自由協會的行政主管多那‧ 裡伯曼(Donna Lieberman)宣佈將向聯邦法庭起訴。因為這個規定違背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一非裔警官組織的主席安里克‧亞當斯(Eric Adams)說,雖然當局保證不會有種族偏見,但他們的成員擔心中東裔、非裔和亞裔乘客更容易被警察搜查。

從星期一開始,紐澤西交通局(New Jersey Transit)、紐約-紐澤西港務局(Port Authority)也將在所屬的火車、巴士上執行搜查條令。為了避免法律權限上的紛爭,四大交通機構詳細制定了搜查的範圍和對象。

波士頓大學的法學教馬克林(Tracey Maclin)稱,隨意搜查乘客的規定毫無疑問是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它所涉及的人數之多、侵犯人身的嚴重性和檢查時間的不確定性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美國歷史上,曾有過三個類似的案子。1979年,在特拉瓦州(Delaware)的普朗士(Prouse),法院裁定警察隨意攔截車輛行為違憲﹔1990 年,在密歇根(Michigan)州的西茨(Sitz),法庭確定警察在檢查口攔截一定比例的車輛檢查駕駛員是否酒後駕車合法﹔2000年,在印第安納波利斯(Indianapolis)的愛得蒙(Edmond),法官否認只檢查酒後駕車行為的公路關卡不合法。

佐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的法學教授大衛‧ 克爾(David D. Cole)說,紐約公交搜查案件政府很可能以特殊需要為由勝訴。法官可能在三個方面考慮訴訟:一搜查是否真的隨意或有一定的標準,二被搜查的乘客是否預先得到通知並同意檢查,三被搜查的範圍。他說,很難預測案子的結局,因為這是一個沒有限制的權衡性的試驗。

根據一份在上星期四傳達給紐約市所有警隊指揮官的兩頁的指示文件,搜查人員必須增強發現和打擊恐怖活動的能力,保衛公共交通乘客安全。文件說警察可以搜查背包、容器和其它可能藏有爆炸裝置的隨身物品。

為了避免法律紛爭,文件也規定以下條款:一、檢查人員不得任意搜查乘客。在每一檢查點,根據交通流量、乘客人數和搜查人員的人數,確定搜查機率。如每5個人、10個人或20人搜查一名﹔二、廣泛宣傳,讓乘客知道搜查行動﹔三、不願意接受檢查的乘客可以離開地鐵,搜查人員不得以「拒絕被檢查」為理由逮捕或攔截﹔四、打開包裹後,搜查人員只能檢查物品中是否有爆炸物,而不管有無武器或違禁藥品。

上星期四,接受採訪的大多數乘客表示支持搜查條例,但一些人也流露了對規定執行的憂慮。

一名長著黑頭髮黑皮膚和棕色眼睛的名叫詹姆士‧ 漢密爾頓(James Hamilton)的乘客說他在和拉德廣場(Herald Square)被檢查,他說他覺得是因為他的膚色的關係才被挑到檢查。

黑人教師查里斯‧ 威爾孫(Charles Wilson)上星期五在富頓街(Fulton Street)被檢查。他說,這對改善警察和有色族裔的關係無益。

警察局發言人保羅‧ 布朗尼(Paul J. Browne)駁斥了歧視有色人種的言論。他說,搜查是在合乎憲法的方式下進行,並得到大多數乘客的配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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