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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作業紀律規範」草案今天出爐,草案重點包括:如不當催收,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不當催收情節較輕者,予以罰鍰處分;嚴重者,除罰鍰外,金融機構得處以暫停業務或終止合約等處分,並移送治安機關調查。
日前因卡債問題衍生部分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並有兩家委外催收公司因此遭到終止委外契約。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金融機構委外的催收公司應有自律規範,並可依比例原則處分。
由台灣金融機構債權管理同業協會擬定的「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作業紀律規範」草案已出爐,並送交銀行公會討論。
台灣金融機構債權管理同業協會表示,由於催收行為尚未有法律規範,為健全金融機構委外催收業的發展,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因此提出紀律規範。
有關紀律規範草案重點包括禁止不當催收行為,如禁止使用譏諷、辱罵或其他不莊重語氣等,違反者,除限期改善外,另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使用或揚言將使用暴力等不當催收行為,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假借司法(警務)人員名義,欺瞞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向司法(警務)機關報到應訊,或開庭或已開過庭的欺瞞言詞,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
另外,草案也規範受委託機構如受自律規範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金融機構得處暫停委託新業務或扣發服務費等處分。至於催收不當情節重大者,明顯觸犯法律或造成債務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物損失,金融機構可處暫停業務或終止合約等處分,並移送治安機關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