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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徵收與便民間 應嘗試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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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今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稅率得在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民眾若未能及早申請,待收到稅單後恐怕只能大嘆「為時已晚」;學者指出,雖然稅徵機關有稅務行政成本考量,然而,在成本與便民之間,仍應嘗試做點改進,以免損及納稅人權益。

十一月一日地價稅即將開徵。根據規定,若要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於開徵前四十日,也就是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則是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也就是說,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納稅義務人。

然而,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地價稅稅單只需在十一月一日,也就是開徵日前,寄給民眾即可。財政部官員表示,十一月一日開徵,通常應該是十月上、中旬會收到稅單。

換言之,民眾收到稅單時,早已超過九月二十二日期限,若那時候發現自己可適用優惠稅率卻未申請,已經來不及更改,只能等明年再申請適用。但是,地價稅一般稅率是千分之十、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有千分之二,稅額差距高達五倍。

對於現在這樣的徵收方式是否不便民,財政部官員以大法官解釋文說明,稅徵機關有依職權善盡調查的責任,但納稅義務人也有協力申報的義務,若期限過後又要變更,恐造成稽徵成本過高。

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世鑫認為,這是稅務行政成本的考量,當然納稅義務人也有納稅的責任,若要做到完全公平,恐怕要面臨是否一年之內若使用方式有變更就得用不同稅率計算的問題,如此一來,稽徵成本恐過於高昂。

相反的,民眾也有可能從自用住宅變成非自用住宅而不通知稅徵機關,直到被稅徵機關發現,黃世鑫說,這件事的主動權在於民眾,也有可能是納稅義務人佔便宜。

為此他認為,如果要做得很精準,必須隨時更動稅率,稽徵機關也要隨時查核,但社會與稽徵成本未免太高。

不過,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耀輝指出,稽徵成本固然是重要考量,但時間上與人力上如果允許,的確可考量該怎麼改進這種造成納稅義務人權益損失的問題。

他表示,稅法相當專業,本來在資訊上,納稅義務人與稅徵機關就站在比較不平等的地位。所以,稅徵機關應盡力讓納稅義務人瞭解與保障他們的權益。

至於是否可提早寄出稅單,或在十一月一日開徵前,讓納稅義務人有可更改的機會,不至於等到開徵後才去改,稽徵成本恐怕過高,不妨在成本與便民之間,找尋一個平衡點。

此外,稽徵機關也應盡量讓納稅義務人瞭解自己的權益,例如在稅單上以醒目的字眼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優惠稅率有多大不同,或者在九月二十二日之前,透過各種管道盡量宣傳,讓納稅義務人有更多機會瞭解自身權益,降低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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