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5日訊】廣州珠江醫院神經科醫生尹方明副教授大白天遭到員警開槍射擊,當場死亡。此事立即引起社會震驚。事情的經過極其簡單:當天清晨尹方明夜班下班後剛坐上自己的汽車,準備離開時遭到員警的盤查,警察懷疑尹教授的車牌冒用軍車車牌,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後尹教授欲開車離開,而員警則鳴槍警告;尹不予理會,而員警再次開槍,而且槍口對準尹的胸部,於是,造成殺人的慘劇。一個鮮活的高級知識分子的生命就在“人民警察”的槍口下隕滅了。
此事一出,人們的質疑聲鋪天蓋地,任何一個人連別人的一隻小狗都無權隨意殺戮,而一個巡邏的員警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隨意槍殺一個活生生的人!這就是口口聲聲講法制的中國的現實!面對民眾的質疑,廣州警方的初步說法是,尹方明阻撓員警檢查,並開車將員警拖了幾米,員警是“被迫”開槍的。
問題是,即使按照警方的說法,尹方明講員警拖走了幾米,但並未對員警造成任何傷害,那麼,員警就可以這樣“被迫”開槍麼?而且,是對著尹的致命部位開槍。事實上,按照中國頒佈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在紙面上對員警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其中第九條明確對15種情形進行了規定,諸如,放火、劫持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劫持航空器、火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故意危害交通安全的;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等等,一共有15條類似的條款,但沒有一條適用于員警對尹方明開槍的規定。也就是說,員警在這次的槍殺中完全是草菅人命!退一步說,即使按照員警的說法,尹方明不接受盤查,開車把警察拖著走了幾米,也沒有對員警造成任何威脅和上海,為什麼開槍警告之後,還要對著尹的致命的胸部開槍?
殺死人是員警幹的,這充分顯示了中國員警的惡。但員警的行動、思維卻來自整個公安系統邪惡的執法理念。早在去年4月在廣州市召開的治安形勢分析會上,當地領導就激勵幹警稱“面對砍手黨要敢開槍”,正是這種要員警“敢開槍”才鼓勵了員警隨便開槍。那麼,中國還有法制沒有?尹方明是“砍手黨”麼?退一萬步說,即使他是個砍手黨,在他和員警爭執的當時,他也沒有任何行動對員警造成威脅,更沒有對社會造成威脅。員警認為某個人可疑就可以隨便開槍,難道都不需要判決,就可以隨便殺人?
其實,不光廣州的領導這樣激勵員警,國內其他地方也不時傳出類似的聲音,一些地方同樣鼓勵員警“要敢開槍”,以解決治安問題給城市管理帶來的困擾。其實,所謂的治安問題很多都是當局的政策引起的,一些人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去劫財劫物。但對這樣的社會治安問題無論如何也不能靠“要敢開槍”來解決問題。
對於尹方明之死,警方到現在尚未給出說明,現在,他們的難題在於,此事已經激起公憤,使他們騎虎難下了。尚不知他們會編出什麼樣的說辭來掩飾員警隨意開槍殺人的罪惡。但現在老百姓沒有以前那麼好欺負了,如果他們不能給出令死者家屬以及社會滿意的說法和處置,那麼,老百姓鬧起來也不是好玩的。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