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六日電)張姓男子騎乘機車返家途中,撞上停在路邊轎車傷重不治。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一百五十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張姓男子是因為酒醉駕車肇事致死、拒絕給付,家屬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期判決家屬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從事電梯維修工作的張姓男子,去年五月八日騎乘重型機車返家途中,行經竹東鎮中興路四段時,因為行車失控撞上一輛停放路邊轎車,因為胸部嚴重鈍傷,經送新竹馬偕醫院不治,家屬因此向華山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不過,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是酒後駕車撞上路邊停放的汽車,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但家屬認為強制汽車責任險並未將酒醉駕車列為拒絕給付項目,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對犯罪行為要件,僅限縮在搶奪、強盜等刑案,況且酒醉駕車與肇事死亡並不具因果關係,因此提起民事告訴。
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依新竹縣警方所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示,張某酒測值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零點六八五毫克,已達到刑法一百八十五之三條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法官認為,張姓男子的死亡結果,是因為酒醉駕車撞上路邊停放車輛所導致,因此,判決保險公司不需要給付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