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5日电)“月亮代表我的心”作曲者翁清溪,与丽歌唱片为歌曲著作财产权归属打官司。最高法院今天判决, 157首由翁作曲、先前归丽歌独家代理歌曲,著作财产权归翁所有,全案定谳。
翁清溪是台湾知名作曲家,曾写出“月亮代表我的心”、“爱神”等多首脍炙人口歌曲,素有“台湾金手指”美喻。
法院判决书指出,翁清溪民国50至60年间为丽歌公司制作唱片,双方后来于88年 6月签“著作财产权让渡原著者协议书”,约定翁清溪具有创作的 157首歌曲著作财产权,丽歌唱片则有独家代理歌曲重制权10年。
丽歌后来因经营权转移,自92年起即未依约给付翁清溪歌曲授权使用费,并指翁清溪于民国80年间即私自授权香港 EMI公司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曲,以此为由,不将歌曲使用权交还翁清溪。翁因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丽歌公司的音乐著作财产权不存在。
全案在智慧财产法院一、二审时,法官均认为翁清溪与香港EMI公司签授权约,时间早于与丽歌签约;且依翁清溪与丽歌的契约内容,已明订翁清溪为歌曲著作财产权人,丽歌唱片不具有歌曲著作财产权,判决翁清溪胜诉。
丽歌唱片提上诉后,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定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