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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火案
【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8日电)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红火案,今天依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罪嫌,判处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 9年徒刑。以下是红火案大事纪。
–95年12月4日,台北地检署发布通缉辜仲谅,时效至民国120年3月。
–96年2月15日,北检起诉前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前副总经理林祥曦、前法务长邓彦敦等3人。
–97年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处张明田8年徒刑、林祥曦7年6月徒刑、邓彦敦7年2月徒刑。
–97年11月24日,遭通缉的辜仲谅自日本返台归案。特侦组讯问后,谕令新台币1亿元交保。
–97年12月5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张明田所涉中信金案“候核办”。
–98年12月24日,特侦组依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背信及洗钱等罪嫌起诉辜仲谅。
–99年2月10日,红火案开庭,辜仲谅被合议庭裁定限制出境。
–99年10月18日,红火案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涉嫌违反证交法、银行法等罪嫌,判处辜仲谅应合并执行9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