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04月12日讯】(新纪元周刊记者吴雪儿综合报导)最近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一宗追讨案,案中牵涉海外一家对冲基金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追讨诉讼,或可能触发第四次人大释法。
报导指海外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FG)根据一项国际商会仲裁下的案件,入禀香港特区法院,要求中国中铁将本来付予刚果逾2亿美元的采矿入场费用作抵债。
中共外交部三度去信香港律政司,第三封信措词强硬,警告香港特区若在外交豁免权上的安排与北京当局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影响和严重损害。有立法会议员认为,无论以任何理由,北京当局直接干预法庭是很坏的做法。
上诉庭去年裁定,香港跟从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刚果须偿还FG约8亿港元欠债。刚果不服上诉,指香港有责任跟从中央政府的“绝对外交豁免权”,令该国毋须偿债。
香港法庭是否跟随北京脚步
案件争拗在于香港法庭是否跟随北京当局采用“绝对外交豁免权”(Sovereign Immunity),还是按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Restricted Immunity)。“有限度外交豁免”是指当国家参与一些商贸行为时,法庭视国家为类似私人公司,不获豁免责任的特权。这是香港沿用普通法追随英国法律的原则。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在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审决案件前,曾两度发信重申北京当局立场,采用“绝对外交豁免权”。
外交部再于去年8月发出第三封信,内容更为详细而且措辞强烈。信中警告说,若香港一意孤行采纳“有限度外交豁免权”,将会构成五大影响,包括不符香港特区地位、国家外交立场受质疑、受影响国家向中央交涉损友好关系、中国海外财产安全受威胁、妨碍发展中穷国减债等。
信中又提到香港一直沿用英国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权”,在回归后已不适用,因为回归后香港的外交事务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在终审庭上读出外交部第三封信,并指出,律政司关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现时《基本法》第十三条已清楚将权力作宪制分配,主权国豁免权为外交事务。若终审法院有疑问,可依《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条提请人大释法:询外交豁免权是否《基本法》十三条内所指的外交事务之一;条文内“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意思是否指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法院是否有责任跟从中央政府指示;以及九七前沿用制度是否已失效等。
前商业法律讲师黄觉岸曾在《大.纪.元;》撰文〈外交部粗暴干预香港终审法院〉写道,案件最大的问题,是中国外交部在案件于原讼庭及上诉庭审理之时,已经两次去信法庭,其观点其实在前两信已经解说清楚。第三封信,除了将压力升级以外,没有更好的理由:“大律师余若海在庭上读出(外交部第三封信),说是以此为依据。那我们是否可以写信给香港政府,请它在法庭上读出,来抗议这件事呢?”
把国内一套搬到香港
黄觉岸认为,外交部的做法是对法庭运作的干预,而且明显升级,亦明显在干预特区法院的运作。而提请人大常委,变相要求香港法院放弃自己的终审权力。他说:“事件是严重的,是把国内一套搬到香港,你有什么观点,在初审的时候已经说完了,大家都可以上诉,到了终审还要施加压力,就是干预着香港最终的司法。”
黄觉岸指出,外交部在信中提出的五点理由,全部都是政治理由:“很明显是政治在干预着司法,影响国家和别国的关系,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他说,法庭不应该考虑政治因素,而是应该依法律去考虑整件事情的对与错:“如果是外交问题,你(北京当局)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去处理,如援助。而现在是一个司法问题,如果是司法问题,全世界的处理都会类同。说明香港是一国两制,香港的法律与国内是不同的,法律是讲地域的,在美国,不同的州都有不同的法区(Law District)不同的决定是正常的,不可以说因此就要跟国家的统一立场,否则就是破坏一国两制。”
被问及有关诉讼时,以及可能引起第四次人大释法时,大律师、立法会议员余若薇说,诉讼还在进行中,不便过多评论,但她认为,无论以任何理由,北京当局直接干预法庭是很坏的做法。◇
本文转自218期【新纪元周刊】“焦点新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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