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06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民国100年6月5日起环境教育法正式施行,依环境教育法规定,违反环保法规罚锾新台币5,000元以上或停工、停业者,需接受1至8小时的环境教育讲习,桃园县政府环保局提醒县内工商企业重视环保法规,以免受罚外,负责人和环保专责人员还得接受讲习。
环境教育法正式施行后,机关、公营事业机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计超过50%之财团法人,所有员工与师生,每年皆需参加4小时以上的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施行方式,可以非常多元,像是环境保护相关的课程、演讲、讨论、网路学习、体验、实验(习)、户外学习、参访、影片观赏、实作及其他活动,都是可行的方式。
违反环保法规须接受环境讲习之受处分对象,将俟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处分确定后,再行通知参加排定之讲习课程。
桃园县环保局长陈世伟指出,依环境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受处分对象查有违法情节重大,被处以停工、停业处分,或一年内于同一主管机关辖区内,第二次以上违反同法同条同项(款、目)规定,经处罚锾金额逾该法定罚锾上限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台币一万元者,将由处分机关令其有代表权之人,可能是企业负责人,接受环境讲习。
环境教育法第24条规定,通知参加环境教育讲习,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参加者,得申请延期,但以一次为限。拒不接受讲习或时数不足者,除仍须接受讲习外,将处新台币5千元以上、1万五千元以下之罚锾。
桃园县环保局为因应塑化剂风波,亦针对辖内毒性物质运作厂商加强稽查,针对违反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7条第4项、第8条第1项之规定者,依该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各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未来相关违法案件经处分确定后,亦将依法通知受处分对象参加环境教育讲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