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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贪污修法三读 送红包行贿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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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1年06月08日讯】(大..;记者林玉惠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立法院7日三读通过增订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未来送红包给公务员都可能触法。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守煌指出,所谓不违背职务的行为,是指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该做或可以做的事,过去贪污治罪条例中,只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收贿者,订有罚则;若民众送红包请公务员做职务内该做的事,则没有刑责。

陈守煌指出,法务部为杜绝红包文化,因而在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规定“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的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法务部为免行贿当事人因触法不愿出面检举,也在条文中修正,自首者可免除其刑,也就是说,民众只要勇于自首,或在侦查期间自白,都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的自新机会。

不过,陈守煌说,成罪与否仍要视个案中送钱者主观上有无行贿意图。他解释,不违背职务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行贿故意才会构成,若公务员滥用职权强行索贿,民众在惧怕公务员的权势下交付贿赂,因民众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行贿罪。因此民众只要守法,并不会因为增订本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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