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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庇当事人有权获听证
2014-10-31 22:48 中港台时间|10-31 22: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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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4年10月3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当事人是洪都拉斯居民,母亲在美国(不清楚是否有身份),当事人和祖父母、哥哥一起住在洪都拉斯。当事人家族与洪都拉斯当地另外一个家族发生土地纠纷,受到对方家族的威胁,对方家族谋杀了当事人的叔叔,几天以后,杀手的父母也被谋杀。杀手的家族认为这是当事人的母亲实施的报复行为,因为当事人的母亲在美国,有经济条件雇凶杀人。杀手将当事人的房子和谷仓烧毁,当事人兄弟俩接到死亡威胁并在自己藏身的房子前被枪击。

2011年6月1日,当事人偷渡来美并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在当事人提交政治庇护以后,移民法官认为当事人无法以“受迫害的特定群体成员”的身份申请政治庇护,所以拒绝了为当事人举行听证,当事人上诉到移民上诉局。

移民上诉局认为,在递解案中,移民法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力,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并参加与政府方的交叉盘问,根据法律,移民法官可以对听证会上证据进行筛选,如果移民法官认为呈交的证据足以决定否决案件时,也可以终止听证会。但是,移民法没有给移民官不听证的权力。所以移民上诉局裁定,当事人有权获得听证的机会,并将案件驳回重审。

不过,移民上诉局并没有就案件应当批准与否做出任何倾向性建议。

案件名:Matter of E-F-H-L-
案件编号:26 I&N Dec. 319 (BIA 2014),移民上诉局2014年6月12日决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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