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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等名誉侵权胜诉
2014-05-25 02:18 中港台时间|05-25 02: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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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4年05月25日讯】日前,演员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侵权,判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多元。

据陆媒报导,潘粤明的诉状称,2012年10月20日,董洁的经纪人任佳莺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第一时间在自己的“克里小丝”微博上转发了《董洁工作室声明》。在《声明》中,任佳莺称潘粤明故意散布抹黑董洁的传闻,捏造潘粤明“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欠债”等虚假事实。

次日晚,潘粤明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对上述内容予以澄清,并表示将追究微博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但10月24日,《申江服务导报》还是整版刊载了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为标题的文章。为此,潘粤明以名誉侵权将任佳莺及申江公司诉至法院。潘粤明表示,自己是有影响的影视明星,出演了数十部作品,这些不实言词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等合计4,410元。

任佳莺则称该声明不是她撰写的,此外也不存在严重失实,当庭提交了潘粤明曾去丹麦、巴黎和澳门赌场的证词。《申江服务导报》报社则辩称涉案内容来自微博,其他网站也有报导;并称事后记者曾多次与潘粤明的代理人沟通,表明只要其接受采访,该报愿意跟踪报导,但潘粤明拒绝。

朝阳法院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粤明存在《董洁工作室声明》中所说的内容,后者已构成侮辱、诽谤;而《申江服务导报》的报导内容未经查证核实,不具有真实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称,两被告的行为已造成社会对潘粤明的评价降低,应删除侵权内容、刊登澄清、道歉声明,并赔偿潘粤明公证费、资料费4,410元。

(责任编辑:李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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