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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在正式施行后,药品不论进口或国产,都要有中文标示及辨识系统,始得买卖、批发、零售,违反规定者,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且得采加倍、连续处罚,以促进国内用药安全。
据自由时报1月15日报导,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输入及制造药品者,除已在台委托包装者,应于三个月内完成中文品名标示,尚未在台委托包装者,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已经贩卖者,应于三个月内加贴中文标签。
为建构国内安全的用药环境,明定药品包装采中文标示的“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昨天以迳付二读方式顺利经院会三读通过,希望减少发生打错针、吃错药等医疗疏失事件。
修正案规定,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资料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修正案明定,“制造、输入药品,应标示中文标签、仿单或包装,始得买卖、批发、零售”。不过,修正案亦增订一项但书,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有窒碍难行者,不在上述规定限制之内。
在罚则部分,对于买卖、批发、零售未标示中文标签、仿单或包装的药商、药品贩卖者,将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其经卫生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处罚,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改善为止。
主持这项法案协商的亲民党立委高明见指出,近来发生打错针、给错药事件,主要是药品包装没有中文标签,病患看不懂外国药品的标示内容,药品包装须加注中文标示后,将可形成医师、药师外的第二道检查机制,避免发生严重的医疗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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