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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者留登记十五年? 下会期优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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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9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玉箴报导)性侵害案件中的加害人是否应该长久留下纪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条文今天在立法院引起热烈讨论,周清玉等立委认为,即使已经出狱,还是应该保留资料五到十五年,供大众查阅,不过司法院和法务部对此都抱持保留意见。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针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的保留条文逐条讨论,周清玉委员提案,性侵犯的加害人从判决确定或释放后五到十五年内,应该向警察机关登记资料,让大众可以查阅。李永萍委员也建议,在保护管束期间就应该予以电子监控,未经许可也不能进入高中职等容易引发再犯罪的场所

不过也有立委认为,如果保留这么长的时间,会让性侵犯加害者永远无法回到社区过正常生活,司法院和法务部代表也都抱持保留意见,有立委建议可以规范在相当刑期以上才需要登记,或是缩限为只有机关可以查阅,但因为意见纷歧,最后还是决议保留到下个会期优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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