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违法示威有判社会服务案例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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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违法示威有判社会服务案例
2005-12-20 12:1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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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于国香港二十日电)香港警方逮捕九百多位反世贸示威人士,最后仅控告十四名,包括一名台湾大学学生;港警控告他们非法集会,依现行法令最高可罚五千港元及监禁三年,但过去有判例显示示威者被判社会服务。

依照香港公安条例第十八条,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及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经简易治罪条例,最高可被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年。

律师指出,警方有现场摄录的录影带、照片、加上警员提供的口供及被捕人士的口头招认,已足够提出控告。

香港活跃社运人士陶君行及蔡耀昌也曾于九二年被控非法集会,他们在六四烛光集会后推撞新华社门外设施,被警方拘捕及控告,上诉庭最后判两人败诉,他们被判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

不过,如果警方如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九条有关暴动的条文,刑责则较重,触犯暴动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及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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