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玉衡:对钱程一案的质疑 | 大紀元
大紀元
钱玉衡:对钱程一案的质疑
钱玉衡
2005-03-12 20:4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人气 1

【大..;3月12日讯】我是钱程的父亲。自他不幸被抓走关押,被起诉审判,这两年多时间里,他是我天天关注的焦点。我努力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案的各个阶段,还是疑点丛生: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案件吗?这是一个正确的办案过程吗?这是一个司法公正的审判吗?……

对钱程一案的质疑

一、 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就抓人、查抄账册。

2002年4月15日,中国交响乐团(以下称“国交”)团长俞松林打电话给钱程,说要商谈工作,钱程独自去了,被等在那里的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人员抓走。第二天家属到公安机关,要求见人,询问关押处所,索要监视居住通知书,都被拒绝。原来钱程是在没有任何有关法律批文的情况下,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秘密关押,日夜有人看守,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这违反了监视居住不得异地变相关押的规定。钱程被抓的当晚,“国交”会计和公安人员,只出示员警身份证件,没有任何法律批文,查抄了北京音乐厅承包经营八年来的全部账册,没有运到税务部门或公安机关,而是“国交”,并由“国交”会计签收。第二天,“国交”副团长就带人要接管音乐厅。4月18日,公安人员又在没有法律批文的情况下取走钱程艺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账册, 8月28日,批捕钱程时,扣押了钱程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章等。

二、 先定罪抓人,罪名不断变化

最初,办案人员口头说:钱程被抓是因抽逃出资和偷税漏税。税务部门和“国交”查了三个月,未发现偷税漏税问题。2002年8月公安机关单方面委托心田祥审计事务所对北京音乐厅及与钱程有关的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要由公司出),从此有了所谓“职务侵占”。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批捕时的理由是抽逃出资和职务侵占,最终的判决是以职务侵占定罪。事情的先后顺序是:先定罪抓人,后侦查找罪证,这个不行了,就再找一个。

三、 审限超期,羁押超期,不是公开审判

钱程被抓走关押十四个月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才以职务侵占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2003年8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04年2月27日第二次开庭,同年4月21日作一审判决, 法院受理此案也整整九个月。对照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规定,怎么说,钱程也是被羁押超期,审限超期。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有公正的审判!
法院第一次公开庭审,旁听者约40多人,可谓公开。第二次开庭,还在原法庭,仅设16个旁听席,只给家属2个名额。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记者、钱程的工作人员等一概被拒之庭外,中纪委、公安部、文化部、“国交”倒是去了不少人。北大教授郑也夫先生为此在《南方周末》撰文称这样的审理,实为半公开。到第三次开庭宣判时,还是同一法庭,竟只设8个旁听席,仍只给家属2个名额,这次连半公开都不像了。法院宣读,颁发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又要求收回、改写、重发判决书。至此,钱程一案,就完全变成了内部判决。民间尚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说,堂堂的法院怎能这样办事呢!

北京一中院二审不开庭审理,就在2004年8月3日开庭宣读裁定书,只设6个旁听席,二位家属还是在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协商后,由书记员带进去的,许多人被挡在法院大门外。钱程一案不属于国家机密,不属于个人隐私,更不属于未成年人,法院为什么不公开审理!听一位法院干部说只要有两个人就是公开。此话不知是否当真。

四、 不采用辩方证据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判决书》中几乎采用了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不管有效无效),但对辩方提交的大量充分有力、具有法律意义、在庭审时都得到了公诉人确认的、关键的证据不予列明,甚至如能确认赛洛公司验资有效,确认钱程公司在赛洛公司拥有合法股东地位的判决和裁定(其中就有西城法院和一中院的判决)都不被列入。再如辩方提供的,经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明北京音乐厅画廊是由钱程个人出资三万元成立的证据也“不予采信”。还有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材料中“1992年11月26日外经贸京字[1992]1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新增股东香港城市策略发展公司及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投资者出资额、经营范围产生相应变化的事实。”这是不真实的是一份伪证。事实是1994年,通过吴斌介绍钱程才与香港城市策略公司董事长黄家和结识,1994年7月8日该公司才成为赛洛公司的新增股东(有赛洛公司文件为证)。更有判决认为,钱程和黄家和约定,香港公司投资10.3万美元即完成了约定入资,且已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事实是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复和工商登记的数额是赛洛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港方增资15.3万美元,占51%股份,而不是法庭认为的10.3万美元,实际上否定了个人私下约定的合法性。判决书移花接木偷梁换柱严重地歪曲了事实。在判决文书制作上违反规定,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判决不公正。

钱程与国交及赛洛公司中港方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本应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裁决、裁定得到解决,但竟被背离事实和法规,搞成刑事诉讼案件,这种办案现象正常的吗?

五、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谁的钱财

1997年2月至1998年11月期间,钱程文化艺术发展公司曾先后与四家单位签订合同,为他们在北京音乐厅承办包场音乐会, 承办费共计776720元,应是钱程公司的合法经营收入,判决却认定钱程利用职务之便把应是赛洛公司的收入侵占了,判决以此作为判罪的主要依据,但这种认定是无法可依的。第一,钱程公司在本市和外省市经常组织、策划和承办一些企业的庆典演出活动是合法经营并不违法。判决书所指的五场演出是钱程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承办费收入应归钱程公司,且是公司直接收钱入账开具发票而非如判决书所说“转入” 。第二,据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 “中外合资” 的赛洛公司是不能办演出的,营业执照中也无此项业务。实际上也没有办,那何来演出收入?

裁定书认为“在承包期限内,在北京音乐厅举办的各种演出收益,除上缴承包费等合法支出外,应归赛洛公司所有。”但承包合同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无理的条款——钱程公司为主办单位在音乐厅承办的演出,收益应归赛洛公司所有!再说钱程不是国企人员,他同时为其他企业工作赢利并无法律限制,并不违法。

对于钱程将收入用于购房一节,判决认定的更是没有依据,是主观臆断。尤其是钱程公司(股东为钱程和徐坚)购房,房款只交到1998年4月(有帐为证),而本案涉及的最后一场演出是在1998年11月,判决竟然硬将该笔收入20万元也认定为支付房款。这样不顾事实的判决怎么能正确呢!

六、中纪委负责查办非党个体文化商人,不正常

钱程一案实际上是中纪委负责办的。2002年钱程被抓走,公安机关就说这是“上级交办”,由中纪委和文化部负责。2002年5月8日,我们和律师再次申请见钱程,被告知中纪委不批准。2003年9月25日中纪委举报中心112号接待员说:钱程的事情确是中纪委负责办的。众所周知,中纪委是查办党内高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部门,而钱程既非党员也非国家干部,案件本身也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关或领导干部。中纪委越权办案,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杀鸡焉用牛刀”,我认为党中央领导下的中纪委是不应该这样对待钱程的,这种办案现像是很不正常的。


钱玉衡
2005年1月19日


──转载自《新世纪》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标签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我们
请进入安全爆料平台
守护善良正义,值得奋战到底
..;电子报
一旦重大新闻发生,我们会立即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
Email Icon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