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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情势危急检警得迳拘提家暴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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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六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加害人犯行重大且情势急迫时,检警人员得径行拘提,无须签发拘票或事先报请检察官,仅须事后补正程序。此外,法院受理紧急保护令声请后,足认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险者,应于四小时内核发紧急保护令。

家暴法多项规定不合时宜,行政院和朝野立委分别提案大幅修正相关规定,为尽速完成初审,会议主席、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沈智慧(台中市)征求与会者同意,先通过无异议条文后,再审有争议条文,经过一整天的实质审查,共保留二十五条条文,其余修正通过。

草案增订,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认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确有家暴情事或违法保护令罪嫌重大,情况急迫者得径行拘提,但拘提时若由检察官亲自执行,得不用拘票;若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无须事前报请检察官,但于执行后须报请检察官签发拘票。

草案中也修订,法院宣告加害人于缓刑保护管束期间,必须远离被害人的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任之特定场所,不可骚扰、接触、跟踪被害人,也不可与被害人通信、通话或其他非必要的联络行为。

其中有关紧急保护令声请,朝野立委一致要求,删除原条文“除有正当事由外”的文字,责成法院一经接获受害人声请,足认声请者有受家暴之急迫情势者,四小时内必须核发紧急保护令。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禁止加害人查阅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之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相关资讯;限定加害人对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时间、地点及方式,否则法院得依职权核发通常保护令。

有关第十八条法院是否应提供县市政府或委托之民间团体,设立家庭暴力服务处所,因司法院认为有司法权干犯行政权之虞;第二十条保护令核发后当事人及相关机关应确实遵守事项;以及罚则等二十五条条文,皆因朝野有歧见,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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