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投资
【大.纪.元;9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三十日电)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表示,证交法修法后上市、柜公司只要财务报告不实,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公司负责人即应负赔偿责任。
投保中心指出,证交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申报或公告财务报,内容不得有虚伪不实或隐匿情事,违反规定因而使善意投资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法第21条并针对董事长、总经理违反20条规定,采无过失责任认定,不论有无过失,只要财报不实就应负赔偿责任。
投保中心强调,上市、柜公司财报不实,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公司负责人即有赔偿责任,采取“无过失责任”,不似修法前,无过失即可不赔偿的情况大不相同,明显加重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公司财报不实,签证会计师若有过失,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投资人遭受损失亦可向法院声请调阅会计师工作底稿,且会计师不得拒绝。
相对处罚最重的无过失责任,还包括过失责任,以及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又可分为“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以及“重大过失”3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