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证监会执法的权责问题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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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证监会执法的权责问题
黄觉岸
2007-11-15 22:09 中港台时间|11-15 09: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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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1月15日讯】又有一间小证券公司出了问题。一间叫“浩诚证券”的小型证券行被证监会停牌接管,新闻说证监会是想阻止该行挪用客户资产,受影响客户共800多人,暂时未知涉及金额数目云云。

事件涉及的公司规模不大,只有500呎及6名职员。这证券公司总共有828客户,其中690为现金客户,138人孖展客户。事件相信只是个别公司个别经纪有非法行为,加上涉案是小经纪行,未对股市的运作构成影响。

本栏在本年9月7日曾评论及介绍有关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法律问题,那次同为类似事件,一名在“万隆行”工作的经纪涉挪用客户名下股票,证券行被下令暂停营业进行调查,涉及金额亦不过数千万元,亦是小事。

其实在新的法例下,证监会对持牌人、上市公司及违反证监会权限法内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士,有广泛的干预权力。有一项新的权力今次事件中用上了,就是藉向若干人士发出通知,规定他们把若干财产的保管权转移给证监会或由证监会委任的人士。

今次事件,证监会正是发出通知书,勒令浩诚停业,并向法庭申请委任一位临时管理人李约翰。另有一项更大的权力,就是证监会向法庭申请命令如禁止令时,可将对像扩大至持牌人以外,包括协助及参与有关违规行为的其他人士。

有一个法理上的问题,似乎无人质疑过,就是当客户的财产因为应监会的要求而被冻结,客户因而不能进行买卖或其他活动,因而蒙受损失之时,责任是在谁呢?

简单地说,若持牌人进行证监会认为不当耗用或挪用客户的财产进行一项风险较大的投资,受到证监会阻止,但事后证明该项投资正确,但持牌人因失去投资机会而倒闭,客户因而招致损失,证监会是否须要负责?

正常的情况下,执法者正常地执行法律付予的权力,是毋需负上责任的,但被受害者指责,则是无法避免的事。

就如“浩诚证券”这一件小案件,其他未有被影响挪用股票的客户,最少有一段时间不能买卖股票,对于在一个大起大跌的股票市场,股民要享有第一时间买卖的权利,亦即是有作出最佳投资决定的权利,对任何投资者,相信都是至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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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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