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四日电)台北市政府基于使用者付费,以及各瓦斯、电信、固网等各管线利用机构公平竞争原则,征收道路使用费,但阳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先后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驳回。阳明山瓦斯公司得缴纳九十三年度费用新台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多元。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是依据订颁的“台北市道路设置设施物收费办法”,在这项办法施行满二年后,就道路上申报设施物收费。其中阳明山瓦斯公司应缴纳九十三年度费用,新台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七百八十六元。
但阳明山瓦斯公司认为征收道路设施使用费不属地方自治事项;且法律除明文规定,应收禁止溯及既往,;另外埋设路底的管线并不影响交通流畅与道路空间利用,当初埋设管线时已缴交道路修复工程费,因而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案子在前年十月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全案继续上诉,但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这项收费办法是基于自治条例的授权,属于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十款自治事项、第二十七条第十项所订的自治规则。
至于阳明山瓦斯公司提及内政部在2005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证明收费办法没有法令依据。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判决认为台北市政府征收的是“九十三年度”,也就是200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道路使用费,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因此将诉讼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