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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 要求财务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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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9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为有效监督,引导财团法人健全发展,明定财团法人应将年度工作报告、经费收支、财产清册及财务报表,分别提请董事会通过,送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各项营运及运作相关资料主动公开。

草案也明定,财团法人对捐助的财产、孳息以及其他各项所得,不得分配盈余。若未完成设立登记许可前,也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对外募款。

“财团法人法”草案获得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张清云上午在院会后记者会表示,目前“民法”仅有几个条文针对财团法人做规定,多年来有不足之处,法务部因此拟定此法。

张清云说,“财团法人法”草案共九章、五十三条,将财团法人区分为公设财团法人和民间财团法人,对公设财团法人采高密度监督,对民间财团法人采低密度监督。

他表示,政府、公营事业或公设财团法人所捐助财产,合计达接受捐助者财产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为公设财团法人。民间捐助或捐赠的财产,超过接受捐助及捐赠者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为民间财团法人。

草案规定,财团法人办理奖助或捐赠,除捐赠给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对象,或支出来源属捐助人指定用途的捐助财产,否则不得超过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

草案也建立资讯公开原则,要求财团法人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其当年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其前一年工作报告、经费收支、财产清册及财务报表,分别提请董事会通过后,送主管机关备查。财团法人应在备查日起三个月内,将接受的补助、捐赠名单、支付奖助等资料主动公开。但涉及隐私权或公开有妨碍财团法人运作者,不在此限。

为强化财团法人设立的公益目的,草案明定财团法人不得以通谋、诈欺或其他迂回手段,将财产移转或运用于捐助人或其关系人,或其担任负责人、董监事或经理人的营利事业,违反的行为人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财团法人董监事执行职务,应自行回避利益冲突;董监事也不得假借职务之便,与其所属财团法人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

草案规定,公设财团法人设董事为九至十五人。董事长初任年龄不得逾六十五岁,任期届满前六十八岁,应即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不得逾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连任的董事人事,不得逾董事总人数二分之一,但有特殊考量,经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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