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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
【大.纪.元;4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立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增订第一之二条草案,将成年人之保证债务纳入全面回溯范围,采限定继承,该法若完成三读,保证债务之债权人权益可能受到冲击。
立院去年12月14日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修正案,并于今年1月4日施行,明订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所继承之债务,采强制限定继承,所继承之保证债务,也采限定继承并全面回溯,被认为是解除背债儿条款。
徐中雄等人主张,成年之继承人若背负保证债务,无法在新法实施后受到保障,导致许多成年弱势者背负庞大债务,毫无救济管道。
经过讨论,审查会通过增订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之二条草案,凡于2008年1月4日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始发生的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清偿之保证契约债务,不得请求返还。审查会也决议,此案不须交付朝野协商,提交院会处理。
审查过程中,法务部次长郭林勇认为,为考量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权益,建议草案内容应再调整;司法院厅长简色娇认为,考量法律安定性,且债权人之财产权保障,应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会银行局官员也认为,忧心修法后导致银行贷款授信更为谨慎。
不过,徐中雄批评金管会只顾及银行利益,罔顾一般民众生计,所谓金融恐慌只是恫吓之辞。该党团表示全力支持此案,绝对多数可以多做好事,相信此案不会出现变数,一个月内可完成三读。国民党团不会提出复议或交付协商,全力支持弱势,也不会允许银行公会有任何着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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