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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国家公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内政部为选定、变更或废止国家公园区域或审议国家公园计划,应遴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团体、专家、学者、及国家公园所辖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原住居民代表会商审议。
现行条文规定,内政部为选定、变更或废止国家公园区域或审议国家公园计划,设置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潘孟安于提案说明指出,现行条文剥夺受计划影响的当地居民参与审议的权利,有修法必要。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国家公园所辖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会商审议总人数三分之一,而规划、选定与变更国家公园,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于原住民族地区划设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特定区、林业区、生态保育区、游乐区及其他资源治理机关时,应征得当地原住民族同意,并与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为避免在国家公园开发疑虑,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删除现行条文规定,“特别景观区及生态保护区内之水资源及矿物之开发,应经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内政部呈请行政院核准”。
潘孟安版草案还规定,国家公园若涵盖原住民传统领域,原住民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后可在国家公园区域内狩猎动物或捕捉鱼类,而国家公园设置前已住在当+地的居民,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后,得开垦或变更使用土地。但因朝野立委未能达成共识,这项条文遭保留送朝野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