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27日讯】港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6月26日宣布,全面开放资讯科技系统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
在该政策下,新建立的政府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由开发系统的承办商拥有,当局则获使用、修改和复制有关资讯系统的永久特许权,毋须缴付版权费用。
承办商可以运用有关知识产权发掘商机,如可出售为政府开发的资讯科技系统的拥有权,或授予其他人士系统的特许使用权;也可开发新产品。
至于现有资讯系统的知识产权,各政策局和部门也积极考虑承办商提出使用其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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