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6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梅综合报导)美国建国250周年即将到来,南加州橙县的无党派民间组织“USA250-OC”从去年开始推广“250秒”历史回顾活动,即在会议开始或结束时利用几分钟时间,分享一个与美国建国相关的小故事。您知道开国元勋们为什么在《宪法》签署后,还要增添《权利法案》吗?

“USA250-OC”网站第18篇“250秒”故事题为《从“反对”到“赞成胜出”》(From “No” to “the Ayes Have It”)。
1787年夏天,来自12个新独立州的代表们在4个多月里激烈地讨论自由的意义、政府权力平衡以及代议制民主的未来等议题,最终形成了至今仍影响美国政府运作和公民生活的《宪法》。诸如,应确立强有力还是弱势的行政权;小州和大州是否享有同等待遇;联邦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等等,但代表们回避了奴隶议题,因为可能加剧各州分歧,导致联邦无法成立。
当年9月17日,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准备了演讲稿,由宾州代表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代为宣读。开篇中写道:“我承认,宪法案中尚有几处内容我现在不赞同,而且不确定将来是否会赞同……但这套体系能如此接近完美,令我惊叹不已……我同意这部宪法案,因为不指望还能有更好的方案,也不能确定它不是最好的。”他提议各州在场的代表一致同意签署宪法案。
制宪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William Jackson)的官方记录仅提到各州均投了“赞成票”,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第四任美国总统)的笔记中提供了细节:“除伦道夫先生、梅森先生和格里先生(详后)拒绝签名外,其余(39名)代表均签署了宪法案,大会在当天闭幕。”
弗吉尼亚州代表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拒绝签署令人意外,因为新《宪法》大量参考其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他还是起草宪法初稿的“细节委员会”成员。在签署前一周,他宣布了对最终草案的12条异议,并表示如不能修改,他“将不得不对整部宪法案持反对意见”;但大会没做修改。
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是制宪会议中最活跃的一员,他曾主持提出“大妥协”(Great Compromise)方案的会议,从而挽救了濒临破裂的制宪议程,但他对最终草案也有多项异议。在闭幕前5天,格里提出动议拟增设《权利法案》,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附议,但未能通过。两人均对《宪法》投了反对票。
(注:“大妥协”方案确定了美国的两院制,即不论人口多少,每州有2名参议员;而众议员人数按人口分配等等。)
1788年2月,马萨诸塞州召开会议时已有5个州批准《宪法》。在格里的推动下,该州在批准《宪法》的同时提出修正案,其中许多内容涉及在国家层面的权利。
6月,弗吉尼亚州召开会议,伦道夫此时已转为《宪法》的坚定支持者。他解释,“我对宪法案仍有异议”,但鉴于已有8个州批准《宪法》,而再有1个州批准即可生效,问题已变为“是联合还是分裂的抉择”。(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宪法》)
作为《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者,梅森坚持认为,必须制定国家层面的《权利法案》,以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他起草了一份文件阐述对《宪法》的异议,后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思想的重要基石。尽管他在该州未能争取到对《权利法案》的支持,但促使麦迪逊承诺在第一届国会中起草法案。4年后,梅森最终见证了在《宪法》上增补的修正案。
“USA250-OC”网站第6篇“250秒”故事题为《权利法案——10条还是12条》(The Bill of Rights–Ten or Twelve?)。
如果您写信给国家档案馆,申请原始的《权利法案》副本(或上网申请),您可能对收到的内容感到惊讶,那将是12条而非10条。
麦迪逊和乔治·华盛顿等人认为,增加修正案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会损害人民的权利,因为已触及政府不能对《宪法》中未明确规定之事设限的问题。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指出,无需通过修正案来保护新闻自由,因为“国会的权力并不包括新闻出版”;其他人则断言,列出受保护的权利清单可以被视为“穷尽式”的,也就是说,未列入清单的权利将不受保护。
反对者则在制宪会议及各州的批准会议上表示,《宪法》没有充分保护人民的权利。最终,他们取得了胜利,一些州将批准宪法案的前提设定为国会承诺提出修正案,然后各州提出了120多项修正案。
1789年3月4日召开了新《宪法》下的第一届国会,麦迪逊当选为国会众议员,他认为自己“受荣誉和职责的约束”必须履行支持修正案的承诺。6月8日,他在众议院推出一系列提案,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在8月24日缩减至17项修正案;经参议院审议后再减为12项,于9月25日通过。此时,修正案如果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10个州)同意,将被加入《宪法》。
9月28日,众议院议长弗雷德里克·穆伦伯格(Frederick Muhlenberg)和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均签署了正式的12项修正案文本。而制作的13份副本则分别被送到已批准《宪法》的11个州,以及尚未批准的罗德岛州和北卡罗来纳州。
那么12项修正案又如何变成10项呢?1789年11月20日,新泽西州第一个批准了修正案中的第1项和第3-12项;接着马里兰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均批准了12项;但一些州如罗德岛州只批准了第3-12项。佛蒙特州在1791年3月4日成为美国的第14个州,11月3日批准了12项。
到12月15日,弗吉尼亚州也批准了12项;这使得第3-12项修正案──共10项,达到了四分之三州数的门槛。如今,每年的12月15日被定为《权利法案日》;最初的这10条《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为美国公民与居民提供了人类历史上最充分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保障。
《权利法案》第1条实际上是原来的第3项,它保障了美国人民的言论、新闻、宗教信仰及集会的自由。那么未能通过的2项是什么?原第1项为:每5万人口可在众议院拥有一名代表(差1个州数,未能通过);原第2项:禁止国会在下届会议前提高薪酬,只有6个州批准。
1982年,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本科生格雷戈里·沃森(Gregory Watson)在准备论文时发现了薪酬提案,他认为国会未设定批准期限,在理论上可获得批准。1992年5月7日,密歇根州成为第38个批准该修正案的州,达到了所需的四分之三的多数。国家档案馆馆长唐·威尔逊(Don Wilson)当日宣布该修正案获得了批准,随后众议院和参议院也通过决议,承认它生效。由于沃森的决心和坚持,以及公众要求国会对薪酬增加承担责任,该修正案在历经202年7个月零10天后,成为《权利法案》的第27条。◇
责任编辑:方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