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15日讯】我今年58岁,是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组成员。
我1951年1月22日生于神木县尔林免乡贾家梁村。1969年出嫁到折家海则村,1996年丈夫何满意因故去世。2004年初经人介绍我改嫁高家畔村民高永贵,并将户口迁到高永贵所在的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丈夫共同生活,成为该村集体成员。除因”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未分配到承包地外,我一直作为村组成员履行义务,参与收益分配。2005年8月,丈夫高永贵病逝。2008年2月,我村第三小组所有的板定梁煤矿发包经营所得收益,给每个村组成员分配80万元,其中30万元为现金,50万元配股,但村组没有给我分配。为此,我多次与村委会、村组负责人理论此事,均借口拒绝。我也请求所在地中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均无结果。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给我的答复说:你与高永贵已登记结婚后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几年,并有常住户口,且没有取得过其他社会福利生活保障。这说明你已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因村民小组煤矿发包收益没有给你分配发生争议,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三)项也规定:因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第14条规定: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2条、第33条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据此,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并在实践中有大量类似案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
得到律师的答复后,我到神木法院起诉,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原因是法院内部有规定,一律不受理这些”村民待遇”纠纷案件。我想请媒体把这个情况披露出去,让社会评论一下,我该不该要求给我分配煤矿发包收益? 神木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诉对不对?
为此,我先后于八月八日、九月八日写信给中共神木县政法委张宏智书记、神木县人民政府雷正西县长,希望有关机构和官员督促协调给予解决,以切实维护我这个孤寡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县政府以此事件为典例,促成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建立临时工作小组,切实对全县此类的”村民权益纠纷”解决建立切实合法可行机制,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与国家倡导依法行政精神相呼应。平息矛盾,预防纠纷激化,共建社会和谐。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在行政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法受理解决。
县政法委书记张宏智、县长雷正西表示,他们只能协调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我只有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的代理律师: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 0-13992280898
李秉青 0-13772379843
杨爱鱼电话 0-13571270497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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