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更新I-129 管制外國技術勞工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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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移民局更新I-129 管制外國技術勞工
2010-12-23 19:58 中港台時間|12-23 20: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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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綜合編譯) 美國移民局最近更新了非移民勞工的I - 129表格。新表格要求僱主在雇用外國技術人員時遵守更多的防範措施,以確保符合聯邦出口法規。12月23日後的申請必須使用新表格。

關於出口管制,新的I - 129表格加上了新的第6部分(Part 6),標題是「關於釋出受管制科技或技術資料給美國境內外國人的證明」(Certification Regarding the Release of Controlled Technology or Technical Data to Foreign Per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要求僱用H、 L和O類非移民簽證外國人的僱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i)已經讀過《出口管理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簡稱EAR)和《國際武器交易法規》(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簡稱ITAR),(ii)並對於釋出任何受管制科技或技術資料給外國公民是否需要出口管制許可證做出決定。

更具體地說,修訂的表格在第6部份以明確的語言要求僱主,對於會釋給外籍員工的技術或資料做出以下申明其中之一:

(一)釋出這種科技或技術資料給外國人不需要商務部或國務院的許可;或

(二)釋出這種科技或技術資料給外國人需要商務部或國務院的許可,而僱主在收到所需的許可或其他授權之前,會防止外籍員工取得受管制科技或技術資料。

顯然,第6部分要求一些實質審查,包括審查外國人的工作職責,以便在外國人到職之前確定這些職位不需要許可證(否則僱主必須取得)。

如果,工作上的技術釋出需要有出口許可,僱主必須證明,在取得必須的許可之前,外籍勞工將不會接觸任何受保護「技術」。僱主如果在I - 129表格做出不實陳述,可能被解釋為違反聯邦法律。

僱主應考慮與出口法律顧問檢閱I - 129新表格及其說明,以便在簽名一切屬實,否則負偽證罪。

《出口管理規則》和《國際武器交易法規》把對美國境內的外國人釋出管制性科技和技術資料視為對他們來源國家的出口。因此,即使正常僱用程序的僱主釋出管制性技術或資料給外國人——即使工作是在美國, 也被視為「出口」該技術。

實務上,只有某些出口需要這種許可證。許多商用技術不受《出口管理規則》和《國際武器交易法規》的管制或是因為市場上可買到而被豁免。然而,涉及先進的精密和製造設備、或某些軟件和軟件系統的僱主,將受到許可規範,這取決於技術除了正常的民用用途外是否具有軍事、執法或反恐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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