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允許以商標名為搜尋關鍵字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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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允許以商標名為搜尋關鍵字
2010-08-05 08:21 中港台時間|08-05 08: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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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4日電)谷歌公司(Google)將允許其在歐洲各地網站的廣告商,將商標名稱用作搜尋「關鍵字」,以使搜尋結果與廣告連線。

彭博新聞社(Bloomberg)報導,此一政策改變使谷歌在歐洲的商標作法符合該公司在全球大約190個國家的規定,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愛爾蘭在內。新作法將自9月14日開始生效,先前歐盟最高法院3月間判決,谷歌將商標保護名稱作為關鍵字出售,並未違反歐盟相關法律。

谷歌發言人諾維克(Ben Novick)今天發表聲明說:「這個改變使我們在全球各地的政策能夠一致,使用者將因此受惠,可透過谷歌搜尋器看到較多相關的廣告。」

設在加州山景市(Mountain View)的谷歌,多數收益來自廣告。

歐洲法院3月間的判決雖認定谷歌並未違反歐洲商標規定,但該公司以網路主機身份來處理可能侵權的資料是否「僅屬技術、自動和被動性質」,則須由各國法院依個案加以認定。(譯者:中央社張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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