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杭州市公安局有損政府信譽行為的質詢函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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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杭州市公安局有損政府信譽行為的質詢函
陳樹慶
2006-02-17 15:0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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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訊】杭州市公安局:

質詢人陳樹慶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383分的總成績,超過360分的合格分數線,於2004年12月21日經杭州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司法廳提交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材料。浙江省司法廳經審查認為質詢人提交的該項申請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遂於2005年1月31日作出“浙司考決自[2005]第1號”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質詢人不服該決定先後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直到2005年7月25日一審訴訟的法庭質證與辯論階段,才知道事件起因是貴局在質詢人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期間另行(背著質詢人)向杭州市司法局送交了質詢人的《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捍衛誰的主權》、《大旗在飄揚》、《回歸世俗》、《生命不止,奮鬥不息——悼念民主老人聶敏之先生》、《紙上談兵——中國民主黨人論伊拉克實現安全與重建的措施》六篇文章和三個有質詢人簽名的要求尊重人權、實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廢除勞教制度的呼籲,作為主張質詢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證據。

質詢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確認的公民結社自由之權利,自1998年來通過參與中國民主黨的籌組活動,包括上述六篇文章和三個簽名,試圖以“和平、理性、公開與合法”的形式貫徹共和國憲法應有的"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和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監督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行為,努力促進國家的民主和法治進步,被認定為“不擁護《憲法》”,本就是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事。為討回自己應有的權利、為捍衛共和國及其憲法的真實性,本質詢人會堅定地將糾正上述錯誤認定的行為堅持下去,也即要將共和國打假和法律打假(包括《憲法》打假)的行動進行到底。但這不是本質詢函的重點,本質詢函的重點是貴局有損於政府信譽的行為!

質詢人之所以說貴局的行為有損於政府信譽,是因為貴局早在2002年質詢人第一次參加司法考試時,就已經知道質詢人參加司法考試的事實,貴局相關人員在代表政府與我們交流和聽取意見(也有人說實質是為了打探和瞭解民主黨人的動態)時也多次談起我參加司法考試的事情(相信貴局相關工作人員事後都進行了彙報)。參加司法考試應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然包括其中第(二)項“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實際情況是質詢人連續三年參加司法考試直到2004年通過考試,而貴局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供的上述文章和簽名都是在質詢人通過考試前就已經發表或公開,為何在這其間貴局不認為上述材料“不擁護《憲法》”,一俟質詢人通過了考試就突然將這些材料認定為“不擁護《憲法》"提交給杭州市司法局?

同樣的行為、同樣的《憲法》,前後認定截然相反,法律和政府的信譽丟到了那裏去了?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必須使法律成為社會的普遍信仰(當然也只有“符合人性和人道,代表公平正義"的法律才配成為普遍的信仰),中國自古就有“民以吏為師"的傳統,如果政府機關對法律和事實可以任意作出前後迥然而異的解釋、對權力的行使毫無信用,那麼又如何去號召或“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去信仰和遵守法律並服從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呢?這樣豈不是有意要將中國實現民主和法治實際上推向遙遙無期?

基於上述疑問,鑒於本案質詢人現在已經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貴局就貴局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行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質詢人作出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解釋。

本質詢函抄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質詢人:陳樹慶

2006年2月14日


附:

質詢人與浙江省司法廳不予行政許可爭議一案,不服二審判決的行政申訴狀複印件一份,說明本案質詢人為討回公道已開始申請啟動司法再審程式。

(注:本《對杭州市公安局有損政府信譽行為的質詢函》已於2006年2月14日通過掛號信郵寄杭州市公安局,郵戳“杭州2006.02.14.17大關東苑2"郵1101國內掛號函收據第0349號;同時也掛號信郵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內掛號函收據第0350號。)

轉自《網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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