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1月20日訊】(紐約訊)在遞解程序中,法官有時會判申訴人「自動離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申訴人必須要自動離開美國,從而免於被遞解的命運。這聽起來好像比收到遞解令好一些。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一個外國人偷渡來美或者持簽證來美後,逾期滯留超過了六個月,即便他是被判收到「自動離境令」,離開後想要重新返美還是要受制於「滯留超過六個月,三年不可入境;滯留超過一年,此後十年不可入境」的移民法條例。
如果收到「自動離境令」,但是又沒有適時離開的話,其後果恐怕比收到遞解令還嚴重。收到離境令但沒有離開,將永遠無法申請豁免,也失去了申訴的權利。
另外,還要補充說明一下,如果已經非法滯留一段時間,雖然最後沒有收到離境令或遞解令,而是自己選擇離境的,在重新申請簽證回美時也還同樣會受制於上述移民條例而遇到麻煩。
重新開案或重新審核
如果收到「自動離境令」但限期離開的時間還沒到,那麼如果在應該離境的時間之前提交重新開案或重新審核的動議,這時「自動離境令」也就隨之失效而被遞解令取而代之。而且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也沒有權利再重新恢復離境令。這樣,申訴者也有以後申請豁免的權利。
申請復議
如果是在聯邦巡迴法庭提交了復議申請,同樣「自動離境令」也就隨之被取消而被遞解令取而代之。自從2009年1月以來,巡迴法庭沒有權利在復議期間去延長自動離境的時限。即便復議申請被否決,其「永久不可入境」的限制也會被取消。
另外一個對被判自動離境者的制裁是交納保金,如果沒有按時離開,便會強制執行最多5000美元的罰款。
其他事項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此外國人或其律師根本沒有收到「自動離境令」,那麼逾期滯留的後果則要另行商榷。如果「自動離境令」要真正生效,首先申訴人要收到了此令。另外,在法官判他/她自動離境時,他/她要被告知其有拒絕領受的權利。另外法院還要告知申訴人,如果收到離境令而不按時離境會給他/她帶來甚麼後果。
還有一種極端的情況,就是申訴人生重病或其直系親屬去世而導致申訴人沒有按時離境,這種特殊情況當然要特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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