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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賽蘿涵違假釋條例 可能入獄
2011-01-05 08:55 中港台時間|01-05 21: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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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洛杉磯4日路透電)警方相信好萊塢女星琳賽蘿涵(Lindsay Lohan)違反了假釋條例。她最近在待了3個月的加州勒戒中心和員工爆發衝突,警方想將她提起告訴。

加州東洛杉磯河邊鎮(Riverside)警方聲明,即便衝突事件的受害者霍蘭德(Dawn Holland)希望撤銷控告,琳賽蘿涵仍會遭到提告。若法官判定她違反假釋條例,琳賽蘿涵可能必須入獄。

琳賽蘿涵昨天在勒戒中心待滿法庭命令期限,但媒體對她何時、或是否已離開勒戒中心的報導不一,隨後又傳出警方可能提告她的消息。

24歲的琳賽蘿涵1月1日曾在推特(Twitter)留言:「今天,是我餘生的第1天。」但之後就沒人見過她,並持續保持沉默。

加州Betty Ford勒戒中心是琳賽蘿涵3年內待的第5家勒戒中心。她在2007年因為酒駕和吸毒遭到定罪,緩刑期間又沒通過毒品抽測,因此被判強制進住勒戒中心。

琳賽蘿涵被控在12月12日動手推霍蘭德,並從她手中奪過電話。霍蘭德奉令要對琳賽蘿涵進行酒測。(譯者:中央社戴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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