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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避鍾鼎邦是法輪功 李祥春﹕插播合法
2012-06-2814:56 中港台時間|07-0300: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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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明希報導)6月26日,中共官媒新華社稱,台灣法輪功學員鍾鼎邦涉嫌參與電視插播行動,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曾被中共以「企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名非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美裔華人李祥春聽聞此消息後表示,插播電視不僅沒有違犯任何法律,且受中國法律保護,是正義之舉。

鍾鼎邦是台灣新竹一家高科技公司的經理。6月15日赴江西探親,在返台途經贛州機場時,遭到中共國安非法綁架。目前下落不明。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

李祥春說,這個事件是由於中共迫害法輪功而引起的。首先,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非法的,並且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它對法輪功的鎮壓運動是建立在謊言與誣陷的基礎上,使用的手段無所不極。

「這就是為甚麼中共不敢在新華社的新聞稿裡提『法輪功』三個字。」他說,「中共在針對我的非法審判時,也未提到法輪功,因為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完全非法的。它越提法輪功,人們越會去了解法輪功的真相。」

李祥春說,看得出中共想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上給鍾鼎邦一個「罪名」。這在當時與非法審判他時所用的手段和手法同出一轍。因為他們明白,法輪功講真相的行為以及反迫害的結果,都是無法避免的。

2003年1月22日,李祥春在返中國時一下飛機即被捕,後以「企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名被關押,並被非法判刑三年。在獄中,他受到酷刑虐待,一度心臟不適,危及性命。

插播電視不但沒有違法,且受中國法律保護

《刑法》第21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傷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李祥春說,插播法輪功真相節目的行為,符合上述「緊急避險行為」的三個要素:「(1)危險確實存在而且在發生;(2)這種行為確實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發生的危險;(3)採取這種行為是不得已,即沒有其它的更有效的辦法」;因而電視插播行為受中國法律保護。

他說,非法鎮壓法輪功之所以能夠持續,最為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廣大的民眾無法知道真相且被眾多謊言所矇蔽。這不僅使整個社會的社會監督功能處於癱瘓狀態,政法委也凌駕於法律之上,癱瘓了立法、執法系統正常發揮功能。

李祥春說,中共全面迫害法輪功,大陸法輪功學員無發聲、申訴的渠道,插播行為屬「不得已」行為。

「總而言之,讓民眾知道真相是非常有效的阻止上述危險的行為方式。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1條第一款。是正義之舉。」

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國家安全之說荒謬可笑

李祥春認為,插播真相不會造成所謂的「破壞電視設施」。李祥春說,中共當時針對他的非法判決使用了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設施」。「那條法律主要是針對偷竊、販賣電視廣播設施等行為。而法輪功插播電視是還於民眾知情權,而且既未對人身造成損失,又未破壞任何財產。」

他說,中共說法輪功學員插播電視「危害國家安全」,那也是荒謬可笑的。法輪功學員沒有做出任何有害於國家和人民的事情,相反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

李祥春說,中共之所以把鎮壓法輪功上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高度,是因為中共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政權,它竊權而來,沒有民主選舉,沒有合法權力的來源。

「國家利益體現在維護人民的利益、保留文化、以及地域國土的完整等方面。中共對內搞各種政治運動迫害老百姓,摧毀五千年的傳統文化,搞大躍進似的經濟發展,過度開發資源,對外割讓領土給俄羅斯,中共才是真正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中華民族的生存。」

「血債派」要捆綁更多人 人人需選擇

李祥春認為,在中共召開十八大之前,以周永康為首的政法委製造鍾鼎邦事件,以及日前的李旺陽被殺,其目的是想捆綁更多的人,尤其是中共體制內的非血債派官員。

「以周永康為首的政法委與610是鎮壓法輪功的『血債派』,他們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現有的勢力與權力,進行破壞行為。『血債派』這麼做,是為自己找機會生存,延長其非法性的存在。」

「對於中共體制內的官員來講,如果他還有良心,還想為自己、家人的前途著想,並為國家的命運著想的話,就應該與他們決裂,不捆綁在 一起。」

「這是一個選擇,要麼選擇與『血債派』在一起,最終遭清算淘汰,要麼就與『血債派』分開,並把他們清除掉。」

他說,目前中國大陸退出中共黨團隊的人數超過一億一千八百多萬,中國大陸民眾(也包括部份中共官員)已認識到邪黨的危害與非法性。他們選擇不與中共捆綁在一起同歸於盡。

李祥春最後希望更多的國際力量參與進來,讓更多的人知道中共的邪惡。他呼籲各國政府、相關團體,各非盈利機構,以及國際社會的各界人士,一起中共施壓。停止迫害法輪功。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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