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宗勳╱嘉市報導〕在某專校擔任講師的符姓女子八十四年間在嘉義榮民醫院剖腹產,嬰兒呱呱落地,但糊塗醫師竟將手術針留在腹中,符女七年後因病就醫時才發現,訴請洪姓主治醫師及嘉榮合計賠償近六百萬元,嘉義地院審結,判決洪姓醫師應給付精神賠償六十萬元,嘉榮懲罰性賠償廿萬元。
嬰兒呱呱落地,但糊塗醫師竟將手術針留在腹中,符女七年後因病就醫時才發現,訴請洪姓主治醫師及嘉榮合計賠償近六百萬元,嘉義地院審結,判決洪姓醫師應給付精神賠償六十萬元,嘉榮懲罰性賠償廿萬元。
符姓女子係於八十四年11月在嘉義榮民醫院剖腹產,由洪姓醫師施作手術,術後七年間,一直感到腹部疼痛,無法專心工作而辭去工作,直至九十二年3月間因嚴重血尿就醫,經膀胱鏡及X光檢查,才知道是剖腹生產手術時遺留在腹部的手術針作祟,而提出訴訟。
符女指出,她原在某工專擔任講師,因洪姓醫師醫療疏失,致她身體一直不適,並辭去工作,又無法在美國順利就職,因減少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害計一百一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元。另長達七年半之期間,不僅肉體遭受很大的痛楚,心理上更因一直找不到病源而飽受折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一百八十萬元,所以要求洪姓醫師與嘉榮連帶賠償兩百九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元。同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向嘉榮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兩百九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元。
洪姓醫師表示,符女剖腹產不久就隨夫前往美國,以美國醫學之先進,儀器之精密,如果當初確有手術針留在體內,經多次在美就醫及檢查,應不可能未發現手術針的存在,應是符女在美國期間另有醫療行為所致。
不過長庚醫院函文指出,符女於九十二年7月就診,經陰道超音波檢查顯示除剖腹產手術疤痕外,並無其他手術之明確事證,同時經X光檢查發現恥骨下方近子宮處呈現彎曲類似金屬針之異物,也就是符女腹中金屬異物,係洪姓醫師施作手術所遺留應堪採信。
嘉義榮民醫院則指出,新修正醫療法已明訂醫療業務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是採過失責任主義,而非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院方不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官強調,符女辭去講師工作與腹中遺留手術針並無關聯,之後常住美國,未曾因腹部不適就診,也就是無法證明工作力減損與腹中遺留手術針有關,不過符女因腹圍留手術針,難免影響身心狀況,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核定洪姓醫師應給付符女精神上損害賠償六十萬元。另外,嘉榮應給付符女二十萬元,做為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