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整洁:中國人的思想空間究竟有多大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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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整洁:中國人的思想空間究竟有多大
朱整洁
2004-11-18 13:1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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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一、從中國法律看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奉行的政策,《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机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同樣也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确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

然而美國憲法与中國憲法有一個非常顯著的不同是: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國家的階級屬性,其序言只是一句話,短短几十個字,說明制定憲法的意義。正文也只簡單明了地規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各机關工作的原則和相互關系的問題。只是在后來的憲法修正案中才增加了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中國憲法《序言》首先用洋洋洒洒一千七百多字闡述了近代中國一百多年的革命歷史,規定了中國的基本社會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党對國家有絕對的領導地位,國家的階級屬性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根本任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等一大堆問題。

這洋洋洒洒一千七百余言已經把中國人的思想給牢牢地封鎖住了。中國只能是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共產党才能領導和執政,只有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是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態,等等。只要讀一讀憲法序言這一千多字,我們就已經明白了中國人的思想空間有多大,中國人有沒有宗教信仰自由。光讀這一千多字,我們就已經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和學說是世界上最高級的社會意識形態。如果与憲法第36條 “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結合起來,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推斷出:馬克思主義是唯一的真理,基督教、佛教等全是“宗教”和“迷信”。因此,在中國“宗教”几乎成了一個貶義詞,只有思想未解放、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去相信宗教,如果是一個思想健康的人,就只能相信馬克思主義和無神論。

中國憲法中還包含著一种含義:馬克思主義和無神論不是宗教信仰,其他所有信仰都是“宗教”。目前,中國政府除了全力以赴地倡導馬克思主義無神論教育之外,只允許四种宗教組織“合法”存在,那就是佛教、道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然而,中國政府對宗教和非宗教的划分犯了一個明顯的錯誤:難道儒教和馬克思主義就不是宗教了嗎?如果說馬克思主義無神論不是宗教,可是儒教向來在中國与佛教和道教并列而稱“儒佛道”三教,怎么現在又不是宗教了呢?原來中國政府的理論基礎就是:無神論不是宗教,有神論就是宗教。可是這种划分的標准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儒家与馬克思主義無神論雖有相通的地方,就是兩家都不談鬼神。但是儒家也不是無神論者,儒家只是不愿去談鬼神,所謂“敬鬼神而遠之”,說明了儒家本質上還是相信有神。因此,中國政府對宗教与非宗教的划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二、什么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首先,筆者想要指出,宗教与信仰并不是同一概念。信仰是一個人對整個客觀世界(宇宙、人生、社會)的認識和期待,它是個體性的,是思想性的。而宗教是具有相同信仰的人們在長期的交往中所形成的共同的敬拜活動和禮儀的統稱,它是集體性的,具備一定的規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個人信仰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因為某一特殊事件的發生而改變,宗教卻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產生,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消亡。今天我們所謂的“宗教信仰”實際上是對某种信仰、禮儀和敬拜活動的統稱。

其次,筆者想要指出,宗教信仰不只是對客觀世界的簡單的認識,它是高于科學,也高于理性的。科學是可以用實證的方法證明的客觀現象,無法用事實來證明的現象就不是科學;理性是人對客觀世界的系統性的認識,然而人的理性有限,只能認識客觀規律的一部分。不能用科學与理性來解釋的現象,就需要用信仰來解釋。

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有以下几層含義:

1.每個人對客觀世界(宇宙、人生、社會)可以有自己的認識和解釋,或者說他可以有自己的信仰。他可以是無神論者,也可以是有神論者;可以是一神論者,也可以是多神論者;

2.每個人可以參加某一宗教組織的集體敬拜等活動,也可以從中退出;

3.任何人不得強制他人接受或者放棄某种宗教信仰,也不得歧視其他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4.國家不應該設立“國教”(標榜某种宗教信仰),也不應該禁止其他宗教信仰的建立或者禁止已有的宗教活動,除非它們會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

筆者認為,中國憲法沒有保障中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因為:

1.中國憲法首先已經強調馬克思主義這一社會意識形態占主導地位,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徒都有義務擁護“四個基本原則”:即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社會主義的國家根本制度、無產階級專政和改革開放政策。然而,馬克思主義的無神論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顯然容納不了基督教的“神創天地”和“基督复活”等理論,也容納不了佛教的“六道輪回”和“普度眾生”等理論。所以,基督教和佛教等其它宗教的信徒不得不舍棄自己信仰中的一部分而接受馬克思主義信仰中的一些東西。

2.憲法序言已經把馬克思主義作為最高真理,它認為馬克思主義是非宗教信仰,而其他的信仰是“宗教”信仰,它把“宗教信仰”和“非宗教信仰”作了區分,言下之意是“非宗教信仰”(馬克思主義)高于“宗教信仰”。換句話說,中國憲法已經把馬克思主義列為“國教”,其他的信仰則是“宗教”。“宗教”一詞因此也帶上了強烈的貶意色彩,人們一提起“宗教”就把它与“迷信”同列。如今,在中國“無神論”成了唯一的真理,許多人一談到有神信仰就會露出鄙夷的神態,這正是中國政府長期獨尊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結果。而中國政府獨倡馬克思主義,恰恰与其《憲法》第36條“任何國家机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一規定相矛盾。

3.憲法序言最后寫道:“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机關和武裝力量、各政党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等于說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徒都有義務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党的領導,擁護無產階級專政,擁護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等,因為這些已經在憲法中被明文規定下來。然而,這些義務顯然与其他宗教的很多教義是相違背的。生活在這些框框底下,實際上其他宗教的信徒所能信的已經相當有限。換句話說,中國人的思想空間已經大大地被這些框框給封鎖住了,憲法第36條堂而皇之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實際上并沒有多少自由的空間,中國人所享有的信仰自由只是“鳥籠子”中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

雖然,人們普遍認為“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等概念是從基督教信仰中產生的,可是今天即使在非基督教國家,“人權”也已經是深入民心的概念。中國政府在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也增加了“人權”的概念,只不過中國政府所理解的人權与國際社會所理解的人權還有相當大的本質區別。

有一位中共領導人說過這樣一句話:“中國以占世界約6%的陸地面積,養活了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人口,這本身就是對世界人權事業做出的重大貢獻。”沒有別的話更能反映出中國政府對人權的認識了。在中國,人權几乎就等于是生存權。只要老百姓還沒有餓死,中國政府就已經盡到保護人權的職責了。如果誰想要爭取更多地基本政治權利,政府就會說:“政府養活了你還不夠嗎?你還想要什么?”

而在國際上,人權更多是一种社會性權利,特別是政治性權利。基本人權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以及政治上的選舉与被選舉權,法律上的被公平對待等等。筆者認為,人權首先應該是一种個體性權利,即一個人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不應該是一個國家或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因為這些權利本質上屬于集體權利,已經有國際法上的外交關系法等法律來調整。中國政府故意把人權(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与國家或民族的生存發展權(集體性權利)混同,原因是不想給予老百姓基本人權,目的是為了維系中共的專制統治。因為如果給予老百姓知情權、言論權、結社權和集會權等政治權利,結果必將危及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危及中共的統治。

在這里,筆者不想去仔細探討中國的人權狀況,只想結合“法輪功”一案,對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做一番分析。

宗教信仰自由實際上包括三個層次的自由:

1.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信仰是人的最高級的思維活動。早在18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就曾經說過:“無論如何,人的思想自由不應該受到任何限制。”因為思想自由是人類一切創造力的源泉。如果沒有思想自由,就不會有 “日心說”對“地心說”的糾正,不會有“進化論”對“神創論”的發展,不會牛頓的“万有引力定律”,不會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和心理學,也不會有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因此,筆者認為,人的言行應該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但是思想自由絕對不應該受到限制。

“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轉法輪》一書中,首次提出“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法輪大法弟子的修煉乃是一個不斷同化宇宙特性“真善忍”的過程。大法弟子想要修煉圓滿,就必須不斷舍棄常人心,擺脫現代科學所划下的“框框”,不斷地提高“心性”(認識),放下常人對名利等的“執著心”。這些教訓能夠從根本上提高一個人的思想能力和道德水平,為什么不能被中國政府所容忍呢?原因是法輪大法的弟子太多,動搖了中國政府死死抱著不放的馬克思主義和無神論思想。

2.言論自由。一种信仰的普及离不開人們的口傳和媒介的傳播,此時就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一般說來,在正常的人際交往中,人的言論自由也不應該受到任何限制。除了在某些特定場合,如表彰會上當然應該說表揚的話,而不應該去批評;弘法會上應該去弘法,而不應該去抵毀,否則就与會議的宗旨相背,其他情況下,每個人都應該有表達自己思想和信仰的自由。

法輪功在傳播過程中除了口傳外,也使用了一些書籍和音像資料。事實上,新學員加入到大法弟子中來,很多是因為自己在与大法弟子交往過程中,受到了大法和大法弟子高尚品格的影響。也有一些是首先接触了大法的書籍和音像資料后,發現大法所具有的超凡吸引力才決定加入的。大法弟子向他人介紹大法書籍和音像資料,目地是為了讓更多的人認識大法,又有什么不對呢?不也是言論自由嗎?

中共為什么要收繳、銷毀所有的大法資料呢?為什么要封鎖所有法輪大法的网站呢?原因是怕群眾离開馬克思主義“思想陣營”。可是,如果馬克思主義真是真理,難道群眾會离去嗎?我們強調言論自由,是因為通過辯論,真理會越辯越明。如果辯不過別人,就要把對方打倒,真理能夠顯現嗎?世界能有和平嗎?

3.行為自由。人的行為自由所受到的限制往往比言論自由要大得多,因為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比言論要大得多。因此,行為自由必須以不傷及無辜為前提。

宗教組織往往都有一些特定的集會和敬拜等活動,只是這些活動不應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有人說法輪功是一种新興宗教,一定程度上說是沒錯。法輪功也常常有一些心得交流、大型的法會以及集體練功等活動,但是沒有敬拜。我們必須承認,這种法會和心得交流等活動的确有利于人們的思想感情交流和認識的提高。這正是各國法律規定結社自由与集會自由的宗旨。

法輪功在中國大陸的活動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嗎?据筆者所知,大法弟子的家庭聚會也好,集體練功也好,都是以一种相當和平的方式進行的。法輪功被取締之前,最有影響力的事件當然應屬“4.25”事件。當時也不過是有一万多名大法弟子和平地在中南海靜坐了几個小時,向政府表達一個請愿。可是一到中共領導人口中,問題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靜坐”變成了“圍攻”,“爭取練功自由”變成了“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的嚴肅政治斗爭”。

取締法輪功之前,江澤民說了一段話:“如果我們听任法輪功組織反复折騰,今天這部分人上訪,明天那部分人上街,搞得人心惶惶,不得安宁,我們怎能安下心來搞經濟建設?”言下之意是:中國政府是來“領導”中國百姓的,而不是來听取百姓意見的;法輪功學員的和平請愿完全是在無端鬧事,他們向政府反映問題是与政府為敵、与人民為敵;中國政府的職能是搞經濟建設,對人民的精神需要就不用管了;因為法輪功組織“無端鬧事”,他們已經不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他們已經是政府和人民的敵人了。江澤民的短短一段話充分地表現了中共的“老子党”思想和中國政府高高在上的態度。

四、對法輪功的鎮壓是完全錯誤的

筆者認為,法輪功可以作為一种完整的信仰而被世人所普遍接受。李老師所提出的“真善忍”三個字是對宇宙特性的高度概括,它本身就是一套完整的信仰。“真”是一個人存在的基礎,任何假的東西都不能持久,“真”是個體對自我的肯定;“善”是人与人交往的基礎,也是物質相互依存的基礎;“忍”反映了善与惡、正与邪的斗爭是始終存在的,正義的力量最終會戰胜邪惡的力量。与基督教相比較而言,“真”其實是說明神的“自有永有”,神的榮耀無所不在;“善”正好相當于基督所教訓的“你們要彼些相愛”;“忍”正好是基督教所說的:“要愛你的仇敵,為那逼迫你的人禱告。”因此,“真善忍”是一套完整的、教人向上的信仰。

同時,法輪功不只是一种簡單的信仰,它還是一种“修煉”。它既有動作,又有思想;既煉身體,又修心性。它讓我們在常人社會中不斷去掉“執著心”,消除黑色物質(業)的蒙蔽,通過修煉吃苦增長白色物質(德)。從而長自己的功,從根本上改變一個人的身體与思想,達到更高的境界,直到圓滿。筆者自己的修煉實踐證明,修煉法輪功不僅改善了身體狀況,同時也提高了意志力。當一個人的思想變得越純淨的時候,他對周圍團體和社會的貢獻也越大,自身的受益也越多。

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是完全錯誤的,也是注定要失敗的。中共對大法弟子進行“洗腦”,想用馬克思主義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來改造大法弟子,卻不知道馬克思主義本來也只是西方社會思潮中的一朵浪花而已,在當今社會它已經被證明是落伍了,快被淘汰了。因此想用馬克思主義改造“真善忍”信仰實在是滑稽可笑的事情。

其實,馬克思主義本質上只是一种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它教導的是如何革命取得政權,如何實現國家的獨立,等等。當今世界的主題已經不再是革命与獨立,而是和平与發展,“真善忍”才与和平与發展的主題相适應,“真善忍”才是指導世人走向圓滿的唯一正确之路。

法輪大法教導世人放下常人思想和觀念,擺脫現代科學的框框,拉闊了人類思想自由的空間,這种有益身心健康的信仰和修煉必然在世界各國廣泛流傳。(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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