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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黃聖依未有違約行為 黃聖依昨天一審勝訴
2005-11-12 16:3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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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娛樂信報11月11日報導)被指未按照合同約定出席代理產品的宣傳活動,演員黃聖依被廣告商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商貿公司告到法院,並要求其退還代理酬金及賠償損失共90萬元,並解除雙方合同。昨天,海澱法院一審駁回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商貿公司的請求。

據了解,2005年1月6日,真美怡美公司與黃聖依及經紀公司,以及北京神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共同簽訂了《委聘合同》,合同有效期從當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合同約定,黃聖依在合同期內,應為該公司完成包括出席商品宣傳活動在內的一些宣傳演出服務,為此,該公司支付了折合港幣50萬元的人民幣。但在7月18日,黃聖依沒有出席該公司的這次服飾宣傳活動。真美怡美認為,因黃聖依的嚴重違約,已無法再利用其形象進行任何宣傳,《委聘合同》已無履約必要,應當依法解除。而黃聖依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後,她積極地履行了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真美怡美公司應在執行工作10日前通知並得到她和代理人的同意。但真美怡美公司在發布會前並未發通知,也沒有得到她的同意,故不同意真美怡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真美怡美公司與黃聖依及其他兩方簽訂的《委聘合約》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而根據《委聘合約》的約定,可以看出黃聖依向真美怡美公司提供合約訂明之工作,需要得到黃聖依及代理公司的同意後方可進行。而根據真美怡美公司提交的相關証據,均不能証明黃聖依本人以任何電子資料或書面形式同意出席真怡美服飾宣傳活動發布會,黃聖依在此事件中未有違約行為。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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