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台灣及印度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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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台灣及印度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2007-03-28 14:2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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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電)中國商務部今天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的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中新社報導,中國商務部發布的最終裁定說,原產於印度和台灣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壬基酚歸在中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是一種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於水,溶於丙酮。主要用於生產界面活性劑、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中國商務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和台灣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去年七月十日,商務部發佈初裁決定。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商務部發佈延期公告,將本案延至今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據規定,自三月二十九日起,中國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壬基酚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百分之四點零八至百分之二十點三八,徵收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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