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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漁業證」
李吉崑
2009-09-3014:33 中港台時間|2025-10-2200: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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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20世紀 材質:木 寬:5.8公分 高:7.4公分 厚:1公分

本件正面書:桃漁第六八八號
投網漁業證
漁業場所 郡下各河川
漁業時期 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桃園郡大園庄沙崙字沙崙一五○
余火木
明治四十五年一月九日生


年代:20世紀 材質:木 寬:5.8公分 高:7.4公分 厚:1公分

背面

背面書: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下付
有效期間參年
昭和十八年十一月六日限
桃園郡漁業組合
注意 從事漁業時,須隨身攜帶本證
並烙有:桃園郡漁業組合之印

日治時期,為避免濫漁濫獵,實行狩獵管制,故從事漁獵者須申請牌照,接受政府管理及課稅。於執行捕獵時,須隨身攜帶以便查證,避免非法捕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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