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性别歧视? 美最高法院审理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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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性别歧视? 美最高法院审理
2010-03-25 23:44 中港台时间|03-26 24: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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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3月25日讯】(大..;记者李实真编译)日前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一件控诉美国移民法规涉有性别歧视的案件,上诉人指称依照美国移民法规定,在美国境外出生的人,其父母中只有一人是美国公民的话,虽然可以申请入籍美国,但如果父亲是美国公民,入籍条件较为严苛,母亲是公民的话条件相对宽松。

据美联社报导,现年35岁的弗劳瑞斯维拉(Ruben Flores-Villar)在墨西哥提欢纳市(Tijuana)出生,父亲是美国公民,在圣地牙哥地区的父亲和祖母家中长大。

他因为非法居留被法院判决有罪,在2006年申请入籍美国,企图借此上诉撤销有罪判决,但入籍案遭美国移民局驳回,原因是1986年以前出生的人,他们的公民父亲必须在美国居住10年,其中至少5年是在14岁以后。弗劳瑞斯维拉出生时,他的父亲只有16岁,显然不符合要求。但是如果换成他的母亲是美国公民的话,只需要在他出生前在美国连续居住一年即可。

虽然移民法在1986年修改而放宽条件,公民父亲只要求在美国居住5年,其中两年必须在14岁以后。但是条件仍然较公民母亲严格。

相比之下,一个孩子出生在美国,无论父母的国籍是那里,都是美国公民。而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其父母两人均是美国公民,孩子就是美国公民。

最高法院已于22日同意受理本案,将于今年秋季进行辩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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