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放弃将强迫失踪合法化 中共首见让步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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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电:放弃将强迫失踪合法化 中共首见让步
2012-03-1111:02 中港台时间|03-1321: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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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2年03月11日讯】(大..;记者王嫣然编译报导)中共当局在本周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两会中,放弃了一系列对现有刑法的修订建议,其中包括一项将秘密拘留合法化的条款。

据法新社消息,中共周四(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中,审议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中“强化警方权力得以秘密拘押异议人士,以及其他被控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犯”的条款。

该修订条款规定:拘押被控涉及涉嫌颠覆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嫌犯时,无需通知他们的家属。活动人士称,该修订草案等于将侵权合法化。在中国,侵犯人权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3月8日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终草案中,该条款已被删除。

人权观察亚洲分部研究员比奎林(Nicholas Bequelin)说:“失踪条款的删除是中国的法律改革者的一项胜利,也表明了中共安全机构企图进一步巩固其权力的失败。本次正确的修订,在司法行政方面提供了一个取得进展的具体途径。”

在中共统治的中国,审判前有三种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正式逮捕、拘留和在家中或其他地点监视居住。

前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关在正式拘留的领域,如警察局或监狱,人们可以知道具体地点。

但是如果是在一些地方“监视居住”的话,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押解到诸如宾馆或酒店等地方,软禁达数月。

如果该项饱受争议的条款生效,那么在恐怖主义或国家安全案件中,警方就无需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其在哪一秘密地点关押。

比奎林说:“如果他们把犯罪嫌疑人关在警察局或监狱里,那就不太好了。但它仍与半夜遭到绑架,被送到宾馆之类的地方软禁好几个月非常不同。”

这些所谓“强迫失踪”的做法在中国早已存在,但修正案将给予其法律效力。

该建议在8月首次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著名民运人士胡佳将被删除的恶法比喻为前苏联的克格勃秘密警察使用的方法。

2006年联大曾经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此公约,成为缔约国,但中国拒绝加入该公约。

(责任编辑:张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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