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称基本法廿三条立法并非针对传媒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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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律政司称基本法廿三条立法并非针对传媒
2002-10-1718:1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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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0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健辉香港十七日电)对于香港媒体忧虑港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叛乱及颠覆的条文立法后会影响香港新闻自由,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天澄清,有关条文的立法咨询文件提到非法取得受保护资料及披露,并非针对传媒,而是针对例如窃取及作出损害性的披露。

梁爱诗出席“香港报业公会”午餐会时表示,港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曾与中央政府沟通,因为立法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如果不与中央政府沟通,一旦中央政府发还重议,将会引起很大震憾。

她强调,特区政府发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咨询文件是要听取公众意见,如果公众对文件内容有很多疑虑或意见,当局必定会作出考虑。

梁爱诗又说,如果有人提出台湾独立的言论,但又没有涉及用暴力去分裂国家,这都不算违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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