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判决大学招生考量种族因素不违宪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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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判决大学招生考量种族因素不违宪
2003-06-25 07:1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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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25日讯】〔自由时报张沛元综合华盛顿二十三日外电报导〕美国最高法院二十三日对入学申请时嘉惠少数民族的“平权行动”做出具有背书意义的重要判决:基于各种族共聚课堂有助于塑造良好公民与培养领袖,各公私立大学得以持续将种族视为是否核准入学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在此同时,过于僵化、甚至违宪的特惠少数民族的措施,如少数民族入学申请者自动加分,已不适用于当今美国社会。

  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支持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招收新生时优惠黑人、拉丁裔与美国原住民入学申请者的政策,因为该学院招生时针对每名申请者个别进行考量,而且并未设定明确限额。在此同时,最高法院也以六票对三票,否决密西根大学之大学部所采行的平权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申请密大大学部的少数民族在总分一百五十分的申请入学者排名上,可以自动多加二十分。

  这两项判决所呈现的是落实平权行动时的程度差异。美国宪法允许学校将入学申请者的族裔,视为考量该生是否得以进入该校就读的诸多因素之一,是故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支持密大法学院将种族视为入学考量因素之一的做法。不过,学校招生时不得设立僵化或自动的种族优惠措施,因此最高法院以六比三推翻密大大学部的少数民族自动加分措施。

  上述判决攸关一九九七年的一起诉讼,当时三名申请密大法学院遭拒的白人学生提出告诉,争议点在于嘉惠特定族裔的平权行动入学政策,是否导致其他族裔受到歧视。最高法院强调,种族不能成为入学与否的压倒性因素,但也承认平权行动的社会价值︱鼓励各种族一同学习与工作。

  大法官欧康纳女士在判决文中指出,要落实美国成为一个团结、密不可分国家的理想,各族裔团体确实参与公民生活至为重要;大学是孕育领导人的训练地,“为培育在公民眼中具有正当性的领导人,对所有种族中具有才华且合乎资格者开放通往此一领导地位的道路,确有其必要”。但她也说,基于宪法中所保障的人人平等,种族的入学政策应该及时受限,期待二十五年后不再需要动用种族优惠措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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