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做九天爆竹 老实农民被判11年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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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做九天爆竹 老实农民被判11年
2004-01-1521:2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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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月15日讯】50岁的安徽肥东县农民陆珍权受雇做了9天爆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却因非法制造爆炸物一审判刑11年,而对雇佣他的老板,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迟迟下不来。在家人等人的努力下,近日,法院二审改判陆珍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新华社1月15日报导,去年4月7日,陆珍权被老板陆元平邀请去全椒县古河镇做烟花爆竹。十天后,陆珍权所在的烟花厂被当地派出所查封,陆珍权被刑拘并批捕。9月24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陆珍权有期徒刑11年。而对雇佣他的老板陆元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迟迟下不来。陆珍权的家人认为,为别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没造成后果,却要坐牢11年,这绝对不公平。

后在陆珍权家人及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的奔走呼吁下,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审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陆珍权回到家。尽管不公判决已改,但管叔琪认为应痛斥和严惩这种明显的司法不公。管叔琪说, 陆珍权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一审中得到的是快判和重判;而对雇佣他的老板陆元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迟迟下不来。陆珍权明明是受雇于人,充其量在案件中只是个从犯,但一审法院却模糊地写道“本案无主犯、也分不出从犯”。管叔琪表示,“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方方面面的重视,结局可想而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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