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邻居猪肉 被求刑十月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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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邻居猪肉 被求刑十月
2004-11-24 10:2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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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1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江志明、江志雄╱宜兰报导〕宜兰县五十六岁郑姓女子涉嫌偷窃居家附近猪肉摊上的猪肉,业者不堪长期损失而报警处理,虽然业者事后发现窃嫌是邻居不愿提出告诉,但郑姓女子侦讯时坚决否认犯行,检察官认为毫无悔意,依窃盗罪起诉,并具体求刑十个月。

上月三十日凌晨一点多,郑姓女子前往罗东镇文化街一处猪肉摊,以自备的水果刀,将刚从屠宰场送来放在摊架上的屠体,切下两块里肌肉,价值约两百元,随后将水果刀放入口袋中、手中拎着猪肉准备离去,但旋即被在附近守候的业者发现,当场报警逮人。

家住五结乡的曾姓业者说,在罗东镇文化街卖猪肉已经十七、八年,每天凌晨四点多到肉摊处理猪肉,等候顾客上门,今年七月起,发现肉摊上的猪肉频遭窃,行窃时间点在凌晨零点多到四点,肉摊无人看管的这段空档。

为了揪出第三只手,曾姓业者的儿子在肉摊旁安装了隐藏式监视系统,而曾姓业者与夫婿,更在每天凌晨零点多,提早到肉摊守株待兔,经过了八次埋伏之后,十月三十日终于人赃俱获,没想到竟然逮到老朋友。

案发之后,曾姓业者认为嫌犯是多年好友,为顾及她的面子,同意不追究,但被告郑女在警讯时否认有偷窃猪肉的意图,辩称水果刀是在猪肉摊对面的花盆内捡到,当时因为想要去吃点心,所以先以水果刀切下两块里肌肉,等老板回来再秤重购买。

检察官从相关事证研判,郑女确实有偷猪肉的意图,因此不采信郑女的说法。

起诉书指出,被害人事后认为窃嫌是邻居,不愿意提出告诉,但被告在事证明确的情况下,却坚不承认,检察官认为被告不知悔改,因此依窃盗罪嫌提起公诉,并具体求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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